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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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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JZ152688269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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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1992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2012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2018年1月17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某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月17日至2021年2月22日。2018年1月22日,郑某某到肥东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管理教育。

郑某某家庭情况特殊,自幼父母离异,其跟随母亲与继父生活,虽然继父对其疼爱有加,但父母的离异对其伤害很深,处于青春期的郑某某最终出现了叛逆行为,父母不能有效加以管教,最终结识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郑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深入走访,经走访了解,郑某某的邻里关系较好,邻居们认为他在犯罪前很懂事、很有礼貌,但是父母离异后性格发生了变化,经常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混在一起。在监狱服刑期间,郑某某通过技能培训获得了缝纫工资格证书,但与社会脱离时间较长,就业比较困难。司法所根据走访了解情况,结合郑某某家庭、生活和经历等,为郑某某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一是督促郑某某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特别是外出管理制度,按时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二是针对郑某某文化程度较低、易受不良思想影响、法制观念浅薄等特点,对其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其远离以前朋友圈,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三是把郑某某的继父纳入矫正小组,鼓励家人对其多关心和理解,与郑某某一起面对矫正过程中的困难和挫折。四是制定心理矫治方案,为郑某某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加强心理疏导 ,鼓励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塑造健康向上的生活观。五是结合郑某某掌握缝纫技能实际,指导帮助其尽快就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定期在社区矫正中心,对郑某某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树立信心,逐步适应社会。司法所通过组织观看法治教育宣传片,帮助郑某某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促进其积极主动接受矫正。

郑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将其列为严格管理对象,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工作人员加强走访,经常找其谈心谈话,了解郑某某工作、生活及思想状况,鼓励其积极面对生活,对长辈要多尊重、理解,不要辜负家人的期盼。同时,工作人员还经常与其母亲与继父交流,让他们协助司法所管理,对郑某某多理解、多包容、多关心。此外,工作人员还协调村委会干部,共同做好郑某某亲生父亲工作,希望其在郑某某今后的人生道路多关心帮助。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郑某某在监狱服刑近6年,在接受矫正之初难以适应社会,总感觉自己是一名服刑人员,不敢面对周围的人,不愿多与人接触。为消除郑某某的自卑心理,修复与社会的关系,司法所工作人员让其参加敬老院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村委会吸收其加入村环境保洁志愿队,并发挥县“新生林”社区服务基地作用,让郑某某认领了10棵树木进行养护。通过一系列活动,培养了郑某某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的能力,促进其更好的融入社会。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郑某某能认识到自己此次犯罪的严重后果,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经济负担,还使父母的颜面尽失,加上自己一时难以就业,其对今后的人生感到很迷茫,心理压力很大,情绪低落。对此,司法所专门邀请心理咨询师,多次为郑某某进行心理咨询治疗,缓解其精神压力。县司法局在组织集中教育时,邀请心理咨询专家讲解心理方面的课程,教导其如何更好的处理人际关系、如何正确面对家庭和生活,促进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积极面对今后的人生道路。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郑某某建立了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其母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其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江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村干部加强对郑某某走访,做好法治教育工作,促进其提高法治素养,并组织其参加村环境治理志愿活动,帮助修复社会关系。郑某某的母亲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及时反馈郑某某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监督其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此外,矫正小组成员经过多方努力,在当地一家制衣厂为郑某某谋得一份缝纫工工作,每月收入2000余元,解决了其就业难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注重引进社会力量加强对郑某某的教育引导,促进其更快更好的融入社会。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心定期开展集中教育活动,邀请县普法办、检察院、公安局、人社等部门开展普法教育和就业培训,重点对郑某某实施个别化教育,提高其法治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就业本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郑某某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消除了负面情绪,重树了生活信心。矫正期间,郑某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电话汇报和当面汇报,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日常表现很好。郑某某现在工作稳定,家庭关系和睦,能够积极主动与邻居、同事进行交流,对生活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正如郑某某自己说:“真的很感谢政府,是政府的不抛弃,让我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看到了自己的未来,今后自己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了,要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的郑某某在监狱服刑近六年,相对于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其接受矫正的意识更强,但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离,适应社会能力较差,对周围环境存有一定抵触情绪。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其家庭、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制定针对的矫正方案,坚持行为监管与心理矫治相结合的方式,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注重从心理矫治入手,疏导其消极情绪,多给予其理解、尊重、关怀、帮助,提高其遵法守纪意识,促进其自觉接受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