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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普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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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普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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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普某,男,199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2017年7月12日,普某因犯盗窃罪被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2017年7月21日,普某到米林县司法局报到,由米林县司法局负责对普某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普某是农村户口,家庭经济条件差,又是离异家庭,父母对普某不管不顾,缺乏家庭教育,致使未成年人普某受到社会上不良青年的教唆,走上了犯罪道路。普某和母亲都寄宿在舅舅家中,母亲年老,家中收入来源仅靠政府补贴。普某性格开朗,与邻居、朋友相处融洽,社会关系良好。因普某对刑罚的认识不够深刻,开始矫正教育后时常表现出焦虑、敏感、胆怯的现象,普某无生活技能,无法通过打工赚钱养家。因无法接受同村人的异样眼光及闪烁其词的尴尬场面,因此他成天待在家中,情绪比较低落,不愿与人交流,更不愿与人接触。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普某后,米林县司法局根据其犯罪类型、心理特征等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开展针对性的谈话教育,了解其生活情况,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鼓励其面对错误,积极生活,以家庭教育和矫正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教育矫正,进一步对普某进行心理疏导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普某后,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普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建立自信心。由于普某是未成年人,县司法局对于他的教育、监管、矫正都非常重视,在入矫仪式上,以保密形式进行签订责任书等相关文件。在日常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保护未成年人普某,严格将他与其他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教育、矫正。主要措施是不让他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一起学习和劳动,教育手段主要是以个别谈心教育为主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登门走访教育为辅。在施教的同时从帮扶工作入手。县司法局组织司法工作人员与乡镇司法助理员与普某一月一次进行面对面的谈话交流,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普某对家人、邻居及朋友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母亲和舅舅,对普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加强矫正效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普某接受矫正教育以来,思想稳定。入矫后,村子里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普某自己也不愿意面对周围异样目光。为此,县司法局组织普某参加社区服务,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村委会举办“村集体卫生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思想得到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对普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普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工作人员产生信任。同时,借助社区居民及亲情的力量疏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自普某接受矫正起,县司法局根据其自身条件,建立起“五对一”的矫正小组,其中包括乡镇司法助理员、公安派出所民警、村居委会成员、双联户户长、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监护人)等,对普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落实日常报告、外出请假、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普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填写自己的学习情况、工作情况、生活状态,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通过邀请双联户户长、退休教师、社区居民等人员加入到矫正教育队伍,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普某的引导和教育,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普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促进其尽快融入到社会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经过矫正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普某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认真悔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普某在思想上有了正确的认识,能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按时到司法局报到,按时电话报到,并且每月按时上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从自身、交友、家庭、社会等方面深入剖析自己犯罪的原因,能够调整心态,打开心结,积极与工作人员交流,不再沉默寡言。普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

【小结(或反思)】

目前,普某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着深刻的认识,并且十分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能够正确地认识自己,克服心理障碍,改变自己、重塑自己。由于普某是未成年人,县司法局一方面注意矫正教育的方式方法,在教育矫正和义务劳动方面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给他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给他关爱和温暖;另一方面要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内心世界和心理感受,以便了解他们,理解他们,信任他们,让他们健康成长。本案中,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故米林县司法局根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普某的特点,以教育帮扶为主,监管矫正为辅,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人员的力量,规范日常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加强教育和引导,充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态度,给予必要的尊重,真诚的帮助和适当的照顾,使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回归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