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JJZ152643792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分享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男,198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2017年5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2017年6月6日,于某到喀喇沁旗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在接收于某后,通过详细了解他的家庭情况、其心中的真实想法,逐步拉近与于某的距离。于某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欠下几万元的债务,为此其妻多次要求离婚,要带走孩子。于某情绪低落,意志消沉,总认为自己现在是社会最底层的人,不愿与人交流,甚至有意封闭自己。再加上于某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文化水平又不高,无一技之长,感觉被生活压的喘不过气来。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确定了对于某进行矫正的重点是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消除自卑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并适时根据于某的日常表现调整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会同村组干部进行家访走访,通过每月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指导阅读法律书籍,增强于某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让他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同时针对他对社区矫正模糊认识及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进行强化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给他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他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如果缓刑考验期间表现好,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期满解矫后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案发后,左邻右舍认为于某有暴力倾向,对其避而远之、警惕防备。于某自己虽后悔不已,但面对他们也只能笑笑作为回应。为此,司法所通过定期要求于某参加社区服务,如为敬老院除草、装卸取暖用煤,在公路两旁清理垃圾等,改善群众对他的不良印象。于某每次都积极参加,任劳任怨。社区服务不仅增强了于某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信心,重塑自我,还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自信,放松自然与他人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和处境,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产生信任。司法所还多次对于某开展了心理测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等活动,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自我调整,融入社会,增强社会归属感。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对于某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志愿者及其家属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对于某实施全面教育矫正。积极落实入矫集中宣告、入矫教育、日常报告、外出请销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家访走访、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于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在日常考核中结合群众评议结果每月将评分情况告知本人,通过述写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管理等方式肯定于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使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对其教育引导,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依托喀喇沁旗司法局“好家风”大讲堂,定期邀请讲师,开展好家风教育活动,有计划地对于某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公民道德常识、各类安全知识的教育学习。同时司法所与镇相关站所办协调,对于某开展农业种植培训帮助,边帮扶边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于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心态积极向上,自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主动与人交流,乐于助人,社区矫正期间在家积极耕种责任田。于某现已得到妻子的谅解,对生活的态度有了很大转变,表示以后不会再这么冲动,会努力存钱,还清所有债务,让生活变的好起来,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用于某自己的话说:他本打算放弃,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了他希望,让他看到了生活和前途的光明。

【小结(或反思)】

本案社区服刑人员于某因一时冲动,犯下了罪行,受到了法律的惩处,经历了人生较大起伏。司法所针对于某个案特点,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矫正任务,通过以人为本,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进行心理疏导,助其康复心理,拾起了重新做人的勇气,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