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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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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JZ152576226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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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2017年11月0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矫正期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

张某某出生于农村家庭,是家中独子,父母对其比较溺爱,缺少管束。张某某沂源县职教中心毕业后,在沂源县城打工为生,结识了一批社会不良青年,形成了做事冲动,不计后果的性格。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集中对张某某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张某某被判处缓刑后,并没有在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仍然与某些社会不良人员有来往,在其到沂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当日,态度很不端正。沂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张某某的父母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家庭现状,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判分析,认为张某某现在的不良性格是从小娇生惯养,且处在刚刚成年的阶段,青春期逆反心理较重,加之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严肃性认识不足等因素造成的,需要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多给予人文关怀,将这棵长歪了的小树“扶正掰直”。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与张某某进行了严肃而诚恳的谈话,首先通过其自身案例分析打架斗殴对身体上、经济上造成的严重后果,让他初步认识到打架的危害;通过讲述他父母的艰辛和对他殷切希望,使他的内心有所触动和感化;然后强调了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一再重申,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不经法定理由的请假不得离开沂源县,并通知其在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

(二)针对性对张某某开展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张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为了更好地让他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司法所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张某某及其父母、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参加。向张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宣读《社区矫正人员须知》《社区矫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和《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让其明确各项权利义务。宣告仪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与张某某进行谈话。在与其谈话中了解到他现在仍然与某些社会不良人员来往密切,就明确告诫他,与这些人交往,讲江湖义气,只会毁了自己,并向其讲述了我县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又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容留他人吸毒再次被判监禁刑的真实案例。召开帮教小组会议,要求村干部和其父母严格监督其日常行为,如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同时,司法所定期对其进行走访和电话交流。

针对张某某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为其量身打造了符合他思想行为实际的教育矫正方案。首先在提高其守法意识上下功夫,邀请沂源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警官和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实际案例结合法律理论的方式,向其讲授何种行为是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如何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等等。其次在提高其道德修养上下功夫,设立“道德讲堂”课程,播放国学大师的《法与孝道》《国学大智慧之心态篇》等等,从道德思想上实现对其心灵触动,提升其道德修养,分清真正的朋友之情和所谓的“江湖义气”;三是在提高帮教针对性上下功夫,由富有经验的所长亲自靠上帮教,所长经常深入村里,向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张某某的情况,到张某某家里做他父母的工作,劝说他父母转变教育方式方法,要有智慧地爱子管子。同时,经常与张某某谈心交心,诉说其父母的不易,教他择友交友处世之道。通过多次教育和单独谈话,张某某思想道德修养得以提升,初步形成了守法意识,逐渐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能够按时到所报到和电话汇报。

(三)量身组织张某某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张某某的教育矫正工作,结合他出生于农村,本质尚且淳朴的特点,安排他在居住地村里参加社区服务,通过清扫村中街道卫生,照顾孤寡老人等服务活动,让其养成勤劳善良的良好习惯。在参加服务的同时,村干部和他的父母、长辈又向他传授与人为善、和谐共处、扬善抑恶的道理,进一步加深他内心向善的思想观念,改掉拉帮结派,只认拳头不讲道理的错误观念。在社区服务劳动时,经常听到村民、邻居的称赞,张某某内心的道德感逐渐被激发,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惯逐步改正。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干预等情况

张某某是家中男孩,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了“小皇帝”思想和好逸恶劳的生活习惯,长期在社会上厮混,没有正当职业,与社会不良人员来往较多,与父母接触很少,对于亲情观念比较淡薄。针对这类情况,沂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员为张某某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其脾气、性格渐趋稳定,做事能够先思考是非,更加注重父母亲情。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张某某建立了由司法所长、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和张某某父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在张某某监管过程中发挥了很好作用,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张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并配合司法所对张某某开展谈话教育、社区服务监督等工作,保证了各项监管措施的有效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县局、司法所和矫正小组的共同努力,张某某的思想行为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以前交往的不良人员逐渐断绝关系,也更加愿意帮助别人。2017年12月18日,张某某在行至沂源县复兴桥附近螳螂河时,听到有人大喊救命,迅速跑去救援,不顾自身安危,跳到刺骨的河水中将不慎落水女子任某成功解救上岸。之后不留姓名,悄悄离开,经多方查找方才找到。张某某的舍己救人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家属写来感谢信,淄博新闻、沂源新闻等媒体相继报道了张某某见义勇为的感人事迹,张某某先后被评为“淄博市见义勇为先进标兵”和“沂源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得知张某某的感人事迹后,淄博市司法局、沂源县司法局调查了解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张某某舍己救人行为是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张某某在矫正期间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为张某某报请了减刑。

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减去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2月1日,张某某立功减刑宣告仪式在沂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举行,沂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副局长主持仪式并宣读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立功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对张某某减去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九个月。仪式结束后,张某某表示要继续遵规守法,安心接受矫正,与人和睦相处,努力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守法公民。   

【小结(或反思)】

张某某因为父母的溺爱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从小养成了唯我独尊,自私自利,好逸恶劳的性格,一时冲动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沂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司法所针对张某某年龄和性格的特殊性,坚持因人施矫,从其思想和行为的实际出发,在对其严格管理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思想转化,坚持教育监管和人文关怀并举的措施,从法律制度和思想道德两方面入手,促使其在思想上形成讲道德、讲法律、讲秩序的正确观念,以思想转变带动行为转变,成为全市首位因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减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其勇救落水女子的行为表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