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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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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JZ152530984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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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67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2017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2017年12月29日,张某到巢湖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张某接受矫正后,司法所及时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居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及张某亲属等,召开矫正方案制定分析会,通过综合分析张某的犯罪成因、悔罪表现、性格特征、家庭状况以及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制定有利于其改造的矫正方案。

1.针对张某犯罪入矫前悔罪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文化水平较低等情况,明确三个方面的教育重点:一是司法所为张某定期开展法治教育课,通过通俗易懂的教育手段,提升张某法治素养;二是委托居委会干部不定期对张某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升其社会服务意识,更好地融入社会;三是要求其妻子及家人强化亲情教育,通过潜移默化的家庭式教导,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真心悔改,成为守法公民。

2.强化张某自我学习意识,引导张某加强法律、政治以及就业技能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并要求其在学习过程中做好笔记,定期报告学习情况,司法所根据其学习情况适时调整自学内容。通过自学,让张某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增强其守法意识。

3.加强对张某的日常管理,按规定列为严格管理对象,每周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汇报,每半个月到司法所提交书面汇报材料。落实定位手机管理,要求其保持手机畅通,遵守定位管理规定。督促张某严格遵守外出管理规定,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4.加强社区关系修复方面的矫正,组织其参与社区服务或者其他志愿者活动,通过一系列公益活动,提升张某社会服务社会意识,借此修复张某不良社会关系。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集中教育将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在一起进行大课堂式教育,能给他们一种威慑力,让他们牢记自己已是罪犯身份。只有真心接受矫正,努力改造自身,才能获得“新的身份”。据张某说:“当接到司法所通知参加一月份集中教育的通知后,自己既紧张,又感到羞愧,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活动,更加表明了自己现在已经是一名罪犯了”。自接受矫正以来,张某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类教育学习活动,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对于在学习过程中不懂、不明白的地方,都能积极主动地向工作人员请教,学习态度端正。

个别谈话教育更多的是针对性教育,是一种心连心的教育方式,带给社区服刑人员是一种关怀和温暖,从内心来融化他们,让他们遵纪守法。张某虽平日为人忠厚老实,但性格较为固执倔强,有时候会有所偏激。所以在日常教育中,工作人员针对其性格制定了个别教育方案,以谈心、拉家常形式,更多的是肯定他的优点和长处。同时也时常告诫他不要乱交朋友,遇事不能冲动,不要固执己见,要善于与他人沟通,凡事要从法律、从客观事实角度来考虑和解决问题,不能使用暴力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张某的思想转变很大,性格变得更加开朗,待人处事方式方法有了很大转变。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张某接受矫正以来,能够积极主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类社区服务活动,无论是环境整治还是进行义务宣传活动,都能看到张某的身影。张某说,“原来我只知道用钱来衡量得失,没想到义务为他人做事,更能给自己带来幸福感”。从被动参与,到主动投身公益服务,是一种质的蜕变,是一种自我寻求社会认同感的表现。张某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他不满足于司法所定期组织的社区服务,经常在空余时间,利用自身的工匠技能,无偿为所在社区孤寡老人修补房子,得到周围百姓的肯定和赞赏。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虽然张某没有明显的心理健康问题,家庭也较为和睦,但是其平偶尔也会表现出一些偏激的行为。因此,为纠正其其不良习惯,司法所适时安排张某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心理咨询活动,通过“无家可归”、“微笑握手”、“同舟共济”等心理游戏,以及心理健康辅导等各项活动,让张某能够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社会,更好地经营家庭生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张某的矫正小组成员,从参与入矫教育、矫正方案制定,到日常监督管理、社区服务以及教育学习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二是治保主任主动对张某定期家访,记录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司法所通报有关情况;三是张某妻子积极配合司法所管理,主动报告张某思想活动情况、转变情况、有无异常表现等,使司法所能详尽掌握张某接受矫正的有关情况。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对张某进行的教育帮扶。一是协调社居委干部做好张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修复工作,消除双方内心隔阂,促进邻里关系和谐。二是邀请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教育活动,有计划地对张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矫正纪律等教育学习,帮助张某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三是积极协调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上述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巩固了对张某的教育矫正成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张某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思想有了很大转变,对自己的犯罪深感懊悔,真心悔罪认罪。张某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自我控制力和表现良好。

【小结(或反思)】

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一种根本上转化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促其摒弃不良心理,改掉恶习,增强法治观念、道德素养的重要手段。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个别社区服刑人员法律知识缺失、文化水平较低,往往很难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性,甚至把自己当成受害者,如果不及时加以教育引导,不但会影响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还可能导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案例中,司法行政机关针对张某的实际情况,围绕提高其法治素养这一主线,整合各类社会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感化工作,真正让张某认识到“为什么犯了罪”、“犯了什么罪”、“怎么去悔改”,从而达到了增强其法律意识、端正服刑态度,自觉接受矫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