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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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Z151644165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化名),女,1993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2016年10月,因犯介绍卖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止。2016年12月20日,赵某到东丰县司法局报到,由沙河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赵某的父母都是农民,文化程度低,她本人性格比较开朗,善于结交朋友,社会关系较广泛。赵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情绪低落,担心因所犯的罪行而受他人的歧视和排斥,对接受社区矫正有较强的抵触心理,并且她原来的朋友圈人员复杂,稍有不慎就又有可能因为朋友的影响而再次步入歧途。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后,对其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赵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逐步适应社会。同时,矫正赵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的配合,开展经常性走访和交心谈心,教育引导赵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母亲,对赵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赵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为: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赵某由于是在外地犯案,回到家里后中断了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对她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赵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赵某参加社区服务和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赵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她树立生活信心。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赵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她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她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她,让她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帮助她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赵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刘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表扬、升级等肯定刘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赵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赵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赵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她积极面对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缓刑人员受到了法律制裁,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