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xx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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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JZ152490161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张xx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汉、1987年12月出生,家住黔西县xx镇xx村,张某高中文凭,准确的来的说是大三辍学的,辍学后到浙江务工,家中现有三口人,他家是2016年纳入的精准扶贫户。2017你年7月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从小生活在一个贫困的家庭中,但他却非常自负、自傲,因为从小成绩优异,所以张某可以说是从小在父母,长辈的夸奖中长大,亲朋好友对他的期望都很高,所以养成他暴躁的脾气。但在2009年高考快要来临之际,张某家中突逢大变,家中的唯一支柱张某的父亲生病过世了,张某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堕落了很久,甚至想放弃高考,为分担家庭压力出一份力量,但张某兄长不允许,并安慰张某“弟弟,家里有我呢,你放心读书”,在哥哥的细心劝说下,张某还是参加了高考,由于浪费了很多时间,张某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成绩,但依然顺利的考入的贵阳医学院的预防医学专业,虽然张某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但为了早一年出校门,也为了减少哥哥的压力,张某还是拿着简单的行李来到了梦寐以求的大学,既然已经上大学了,张某也很努力,尽量不浪费一分一秒 ,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课余时间还找点兼职贴补生活费,就这样顺顺利利的到大三,噩梦再次来临,张某的哥哥因车祸死亡,家中从此只剩下他与母亲相依为命,母亲又常年生病(慢性脑供血不足),需天天服药,没办法,张某只能挑起家中的重担,毅然辍学,踏上了外出务工的火车,走上了外出打工的道路。虽说辍学很可惜,但张某无选择的余地,因为他必须用自己的双手来撑起这个家庭,只有这样做才能让他的母亲过上安然无忧的生活,这样他不再有愧疚感,而且还感到很充实,张某在厂里就这样安分守己过了四年,在2017年时,张某在厂里因工作上的琐事与王某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并造成王某轻伤二级,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一年。
我们记得张某是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司法所报到的,170厘米的身高却一直低着头,不说话,我们工作人员对他的印象很深刻,当时他眼睛里不自觉地流露出一种冷漠、自卑的目光。当询问他话时,他也默不作声,都是他的母亲代他回答。工作人员意识到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因自身犯罪带来的工作与家庭变故、亲人的冷落、社区服刑的压力、犯罪的内疚感、对社区服刑的不适应等因素,都会引起其心理问题,对这些心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矫正,不仅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和转化,还会影响到其情绪和行为,有的甚至还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突发事件,从而影响矫正管理的顺利实施。针对张某的情况,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通过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提供倾听其心声的平台,全面了解他的心理特点,让他的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张某从最初的只是听不说话到态度慢慢的转变也开始简单的聊几句。这种以谈家常的形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让张某与工作人员有了进一步的接触、谈话,初步消除了他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性的对其制定了矫正方案。在谈话中张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说怪自己太冲动,才走上了这条违法的道路。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1、根据其生活状况,尽力帮助其解决生活问题
2、针对其心理状况对其进行开导
3、劝其闲暇时多学习法律法规,增加自身的法律意识
4、劝其修身养性,改变自己的脾气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星期电话汇报一次,每月走访一次 。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每一参加社区服务一次,当然也可以在村里面做公益活动。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三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张某的家人 ,分别都对他进行心理辅导和个别谈话,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社会力量只有其家人与邻居对他进行劝导。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该服刑人员服从管教,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及公益劳动,也积极面对人生,努力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小结(或反思)】
从这一现象我们认识到,我们面对的社区服刑人员各种各样,我们一定要针对他们不同的性格制定不同的方案,采取不同的措施,更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在有歧视。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部分犯法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认识不深,放松了警惕才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