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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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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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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某(化名),男,199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2014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2014年4月20日,赵某某到烈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宋疃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赵某某因父亲去世,母亲在外地务工,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赵某某被判刑后心理上受到一定影响,开始逃避现实,害怕社交,情绪郁郁寡欢。因其年龄较小,又无一技之长,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精神状态一直比较抑郁,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赵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赵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社区干部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赵某某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同时劝导其母亲对赵某某多些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赵某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为: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根据教育矫正的效果适时调整矫正方案。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根据青少年服刑意识淡薄、认知偏差及服刑表现不稳定的特点,以及其个人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由散漫、自控力差的缺点,司法所有意识的安排其到敬老院参加社区服务,通过社区服务来增强其的组织纪律性和加强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从而自觉遵守矫正纪律,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通过心理疏导和思想沟通,引导其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赵某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自己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从而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邀请心理矫治志愿者对赵某某开展心理测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不良心理,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特地邀请了长期从事帮教工作,富有经验的村干部加入了矫正小组。同时,也把赵某某的母亲列入矫正小组,并与其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强调家庭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赵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赵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通过考核评估,肯定赵某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社区矫正中心,定期邀请区公安分局、佳阳心理咨询中心以及社会上有志从事社区矫正的退休老干部等积极开展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赵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赵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不良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能正确面对社区矫正,每周能够按时电话报告,每月进行书面报告,在社区服务中表现也较为积极,主动性已经有了较大的增强。

【小结(或反思)】

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受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因素影响,因此要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基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逐步引导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接纳自己、适应社会。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