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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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Z151646638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83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居住地为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刑期起止: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2016年12月8日,黄某到霍林郭勒市司法局报到,由莫斯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黄某是家中独子,父母均为退休职工。2014年7月,黄某驾驶一辆丰田牌轿车,车上载有其妻子李某及妻子的朋友宋某和宋某的女儿姜某,行驶至S101省道遇到弯路时,由于车辆超速,操作不当,致使车身失去平衡,车辆自翻,造成其妻子李某死亡,妻子的朋友宋某和宋某的女儿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宋某、姜某医疗费,并取得谅解。与被害人李某父母达成赔偿协议。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莫斯台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黄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黄某的消极心理和悲观的人生态度,培养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使其能够乐观、自信的重新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社区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黄某重拾回归社会的信心,同时劝导其母亲要放平心态,积极劝导、鼓励黄某乐观面对今后的生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消极心理,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黄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为主,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入矫半年后,黄某的精神状态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由被动的谈心变为主动的倾诉心理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黄某的心里,莫斯台司法所不仅仅是他社区服刑的监督单位,更多的是懂他,理解他,能让他放下心里包袱的心灵港湾。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服务观念,结合黄某心理负担重,想要赎罪的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组织黄某等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让他们能够有机会为社会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每次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劳动,黄某都能够积极的完成劳动任务。
在一次去敬老院翻地的劳动中,从来没干过农活的黄某,把手掌磨起了血泡,司法所工作人员看到后,让他休息一会儿,把手包扎一下,可他看到其他人正热火朝天的干活,便没有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笑着说了一句:“轻伤不下火线!” 就又积极投身到劳动中。其他人也被黄某积极的劳动劲头所感染,都更加卖力的劳动了。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曾经的幸福生活,随着妻子李某的意外去世终止了。但在黄某的心里,对曾经的点滴却久久不能忘怀。每天背负着对亡妻的思念,对妻子家人的愧疚,对自己的深深自责,使黄某不堪其累。为了分担爱子的心理负担,减轻他的痛苦,黄某的母亲抛下一起生活了大半辈子的老伴,只身一人来到霍市,陪伴儿子,照顾儿子的生活起居,用无声的力量让儿子感受到来自母亲的关爱,使其重燃对生活的信心。看着年迈的母亲,在本该安享晚年的年纪,却因为自己的事,依旧要劳心劳神,黄某心里很是愧疚。抓住这点,莫斯台司法所工作人员逐步渗透,慢慢疏导,从回报母亲,让母亲能安享晚年的角度,引导黄某积极乐观的面对生活,重拾对未来美好生活的信心。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的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黄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以及他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悔恨,是真心想帮助他,这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了信任。针对黄某的心理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的矫正教育没有局限在对他的监管上,更多的是从生活上进行关心,让他愿意放下心理包袱,态度端正的面对矫正教育,积极乐观的面对今后的生活。心态转变后,黄某再到司法所报到时,不再像最初那样拘谨。对司法所这个地方,也不再像之前那样敬而远之。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黄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销假制度,通过按时报到、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黄某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进行常规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针对黄某的个性特点及心理状态,经常性的对他进行鼓励,沟通,谈心,了解他近期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他用积极情绪克服消极情绪,乐观面对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黄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增强其法制观念,社会公德意识,以及培养他的爱国精神。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黄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慢慢克服了消极心理,逐步增强了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乐观的与人相处,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收获了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心理负担减轻后,他把精力都投入到工作中,工作上勤勤恳恳,认真负责,做出了突出的业绩,得到单位领导的一致好评。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在社区服刑,接受司法所的监督改造,使他们意识到了在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法律意识,培养了社会公德意识,树立了爱国主义思想。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后的生活,提供了法律基础。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渗透到生活中的点滴,遵纪守法即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遵纪守法的意识,要从小培养,不要等到做出违法的事,受到法律制裁后才明白法律不可违抗。社区服刑人员应该珍惜这次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借机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为今后的生活重新做好法律铺垫。而不是消极的把自己禁锢在对违反法律的悔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