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莫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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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莫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莫某,男,196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梧州市长洲区。2017年6月26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2017年6月27日,莫某到长洲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莫某于2013年4月起担任某市场服务站副站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莫某作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在检查中已发现该市场2通道的多间铺位的经营户在阁楼私拉电线并安装监控设备,违规用电的情况,未能跟进落实整改,致使经营户违规用电情况持续存在,最终在2013年6月导致该市场2通道的阁楼发生电气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一百余间铺位受损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莫某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的境况。他感到十分后悔,并进行了深刻反思。正是由于他工作态度上存在随意性,不严格要求自己,得过且过;尤其在处理公务中,不是以合作态度,从大局利益出发,而是把个人利益看得高于国家、集体利益;对岗位职责只满足于知道和被动遵守状态,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考虑到全部因素并做好应急管理,才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发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莫某后,为进一步增强其服刑意识,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刑罚的严肃性。2017年6月28日,司法所对莫某开展入矫宣告和警示教育。入矫宣告由司法所所长主持,长洲区检察院、辖区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参加。
司法所所长首先核对了莫某的身份信息,宣读了罪名、矫正类型、社区矫正期限,明确告知他在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和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重点向其明确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并要求莫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学习,争取做一名守法、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莫某进行了训诫,要求他自觉接受监督,认罪服法。一要认清身份,要时刻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是处于矫正期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二要真心悔罪,珍惜难得的改造自身的机会,并用自己的行动回报社会;三要严守法规,遵守司法所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随后,莫某做了表态发言,表示今后一定服从司法所的管理,遵纪守法,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通过入矫宣告和警示教育,让新入矫的莫某认识到什么是社区矫正,也让其明白了自己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进而了解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为以后的日常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所犯罪的类型来分类,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实施不同的个别谈话教育。对于莫某所犯的玩忽职守罪,主要考虑到其本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首先掌握莫某在司法所平时的教育监管下,是否能够做到认错悔过,遵规守纪,服从管教、日常学习、社区服务劳动等方面是否都能达到要求。谈话着重围绕莫某近期的思想状况、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教育、引导他正视错误,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并鼓励他积极面对生活,走出犯罪阴影,重树生活信心,更好的融入社会。谈话中,所长还特别强调,要认真履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存在半点的侥幸心理,更不能存在以前工作态度,现在对待生活、工作都必须保持严谨的态度,要有一丝不苟的精神。谈话后,莫某表示会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严格遵纪守法,遵从司法所的管理,平时多看新闻,培养爱国情操,增强法律意识,不参加非法活动,如遇特殊情况会及时向司法所报备,定位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并随身携带,配合司法所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社区服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效果的重要手段。司法所在组织开展社区服务之前,由所长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社区矫正期间服刑人员的管理和违规处罚办法,重点说明社区服务的重要性,告知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在进行社区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服从监管,增强自身约束力,杜绝违法乱纪行为。莫某在劳动过程中非常认真,表现出很高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能顺利地完成每次社区服务。
通过开展社区服务,增强了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收到了良好的矫正效果,也成为了社区服刑人员塑造心灵、感化教育、融入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有力地维护了本辖区的和谐稳定。莫某用自己切切实实的劳动悔错自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其本人也转变了思想观念,对提升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邀请了心理咨询师来讲课,对服刑人员开展专题教育培训。课堂上,向在场社区服刑人员介绍了正确的健康观念、分析了社会生活现状,讲解了心理健康知识及负面情绪的危害及如何消除负面情绪,并针对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给予指导、帮助、启发、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学会自己面对并妥善处理工作、生活中遇到的个人问题,给他们很好的启发和帮助。讲座中还穿插了互动游戏和现场答疑环节,为他们带来不同内容的“精神食粮”,帮助大家提高心理健康意识,提高矫正效果。
课后,针对莫某原是公职人员,因犯罪失去工作,心理落差大的特点,心理老师莫某进行个别心理健康辅导。从谈话中得知莫某对自己现在的特殊身份还未适应,思想上还未转变过来,害怕别人对自己的歧视眼光,感觉自己低人一等,总体情绪比较低落。老师耐心地向莫某进行思想教育,让莫某放低思想上的沉重包袱,正确面对自己的特殊身份,不要害怕他人歧视的眼光,认真在司法所接受教育改造。要对自己严格要求,不能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按平常一样过正常生活就可以了。通过心理辅导,莫某心情开朗了许多,表示会接受现实状况,摒弃旧的思想包袱,积极改选,尽快适应新的生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社区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确保一人一矫正小组,司法所分别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落实责任。
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报告、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社区工作人员、家属负责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工作等情况,矫正小组成员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确保监管无死角。
工作人员每月对莫某进行走访,严管时期每月两次,普管时期每月一次,深入其家庭、居住社区、派出所了解其生活、工作、平时表现等相关情况,根据其表现情况制定有针对性 的矫正方案,确保矫正达到如期效果。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在重要节假日和特殊时段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莫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社区服务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并且与检察院一起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突击检查和个别教育,加强莫某的思想认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莫某进行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辅导和社区服务,莫某深受教育和触动,充分了解了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更加牢固地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帮助其在今后的社会中立足充满了信心,表示要重振精神,重新找工作,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只有认真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和生活状况,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谈心谈话,随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并且起到一定的效果。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分类施教,因人施教。通过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专题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教育过程中注重加强正面教育,使其正面认识社会,迷途知返,增强他们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