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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安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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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JZ15232666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黑龙江省北安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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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男,1963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北安市。2016年3月,因犯玩忽职守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2016年4月11日,孙某到黑龙江省北安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孙某现与妻子共同生活,有一个儿子,家庭关系比较融洽,此前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自从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以前的光环和社会地位一扫而光,而收到的是犯罪分子的称谓,颜面尽失,情绪低落,总认为周围的人有异样的眼光,思想负担较重,严重影响了自信心,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够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并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孙某到司法所报到当天,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相关个人信息。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孙某进行了入矫教育,通过谈心的方式向其讲解了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并告知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孙某也阐明了自己的态度。通过谈心教育,司法所初步掌握了孙某的基本情况和思想状态,为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打下了基础。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针对孙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集中教育的方式,帮助孙某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认识,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个别教育的方式,帮助孙某分析犯罪根源,使其认识到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教导他重新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学习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要求其每周按时电话汇报工作,每半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每月上交思想汇报,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孙某由最初不愿意参加,到最后主动参加。通过进行社区服务,使孙某放下顾虑,减轻了失落的情绪,找到了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进一步增强了孙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通过聘请知名心理咨询师和专家学者,对孙某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教育,通过平等谈话和自然沟通,让他内心的苦闷得到发泄,认识到自己并没有被社会抛弃,而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真心在帮助他,从而帮助他树立起生活信心,消除不良情绪和心理障碍,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尽早回归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经常做孙某家属的工作,请其用亲情感化孙某,要多关爱、多沟通交流,遇到问题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同时,矫正小组成员还亲自到孙某家中,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劝说其要放下思想包袱,重新面对生活、面对社会、面对家庭。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群众和社区服刑人员亲属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对孙某进行全方位教育帮扶。通过教育帮扶,孙某终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地认识,并决心好好改造,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现在,孙某在帮教小组的教育和帮助下,能够按时报到、主动接受矫正、积极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按月进行思想汇报,在各个方面都成为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率。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孙某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时,不愿出门,极少与邻居交往,怕见到以前的同事,更怕看到熟人,怕别人瞧不起他,不愿参加公众活动。通过教育矫正,孙某消除了自卑心理,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反思犯罪的思想根源,与过去错误的思想与行为彻底决裂,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和别人交流也多了起来。同时,能够按时上交自己的思想汇报,自觉参加公益劳动,在劳动中积极主动。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在与邻居发生纠纷时,能主动向司法所汇报,并接受村、司法所调解。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关心下,孙某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表示要通过自己的能力再次创业,为社会与家庭做出新的贡献。

【小结(或反思)】

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因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失去了往日的自信,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面对社区矫正而无法接受。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司法局与司法所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教育和帮扶的同时,还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去关心、理解、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生活信心,为其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让他们从内心深处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爱,从而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