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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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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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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92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师柳树泉农场。2015年4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十三师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柳树泉农场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

杨某的父母是农场的普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家中还有一个刚刚参加工作的哥哥,家庭条件一般。像很多家庭一样,父母对上大学的杨某充满了期待,但期望越高失望越大,杨某的误入歧途伤透了父母的心。一直以来孝顺听话的杨某也为此深深自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后,因杨某对父母心存愧疚,同时也自感无颜面对亲人和朋友,一度非常自闭,沉默寡言,不愿同任何人交流。杨某虽然能够按照司法所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实施各项工作,但在同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谈话中,明显表现出不愿过多交流、不能敞开心扉、不信任工作人员的态度和情绪。为此,工作人员一方面对杨某进行耐心教育引导,感化杨某心中的“坚冰”;一方面对杨某严格要求,用手机定位监控、定期要求当面报告、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等措施对杨某严格管控,通过严管,确保杨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服刑规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针对杨某的特殊情况,为随时掌握杨某心理状况,确保杨某不出问题,在矫正开始之初,司法所要求杨某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道一次,安排社区矫正专职干警同杨某谈话交流,鼓励杨某正视自身错误,积极疏导其自卑、自责的复杂心理。为尽快在思想上心理上真正转化杨某,工作人员从杨某最大的心结——对父母的愧疚之处着手。通过积极走访,了解掌握杨某家庭情况,与杨某的父母进行推心置腹的交谈,在帮助引导杨某的同时教育杨某的父母要在此时此刻给予杨某更多的关心和信任,多与杨某沟通交流,用家人的关爱给予杨某信心、用家人的温暖给予杨某力量,同杨某一起共渡难关。在司法所和家人共同的帮助下,杨某开始主动找工作人员诉说心里话,自闭性格收敛,在学习生活中遵规守纪,在劳动教育中勇担重任,积极发挥自己电脑专业特长,主动帮助社区维修电脑。面对杨某的进步,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及时关心其改造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一方面及时肯定其取得的每一点进步。渐渐地,杨某有了很大转变,慢慢树立了改造信心,对生活和未来也渐渐充满了希望。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自责自怨的杨某在进入社区矫正之后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但唯独对参加公益劳动有着较大的抵触情绪。通过及时沟通,工作人员了解到,杨某从小在农场出生和长大,周边的许多居民都认识他,杨某害怕在公共场所参加劳动时遇到熟人,一方面不敢面对朋友熟人,一方面害怕遭受白眼和冷嘲热讽。针对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及时调整社区服务劳动内容,先安排杨某从事室内的卫生打扫等工作,其次创新社区服务劳动内容,不局限于养老院、社区等场所,不局限于打扫卫生、帮扶老人等项目,而是依托杨某具备的电脑技术,组织协调安排杨某向广大社区居民提供免费电脑维修服务。这种方法即有效组织了杨某参加社区服务,又考虑到了杨某的个人心理诉求,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杨某的技术特长,提升了杨某的责任心和自信心。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杨某自闭的心理状况,主要来源于他对家人的愧疚,来源于对自身的怀疑。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心理矫治知识学习,利用掌握的心理矫治知识,找准对杨某进行教育感化的切入点,积极对杨某开展心理矫治,稳定杨某思想情绪,消除杨某一些危险和消极的念头,经常向杨某讲一些富有哲理的人生故事。同时定期与杨某的父母进行沟通,时刻了解掌握杨某动态,并与杨某的父母分享转化心得,一同为杨某营造宽松、温暖、有爱的矫正环境,鼓励杨某放下思想包袱,树立积极改造信心。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在宣告入矫的同时,为杨某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干警、辖区民警、社区干部、连队干部及杨某父母为成员的“6+1”矫正小组。在对杨某的教育矫正中,主要是充分发挥了其父母的教育作用。杨某犯罪时还是象牙塔中的大学生,犯罪前后的巨大落差进一步加深了其内向型的性格。因此,需要对其自闭、自责、自纠的心理进行综合治理,有针对的对其进行个别化、人性化服务,做到因人施教。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杨某父母及时沟通杨某身体心理状况,24小时全天候掌控杨某动态,了解杨某的心理活动和心理变化,并根据杨某的心理变化及时制定调整矫正教育方案,双管齐下、对症下药,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和谈话内容取得矫正教育实效。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在对杨某的矫正教育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认识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指某名工作人员具体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也包括广大社会居民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从而营造出有利于服刑人员矫正教育的良好社区环境氛围。司法所主动加强了在社区的社区矫正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发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手册,现场宣讲社区矫正相关知识,有效加强引导广大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正确认识,消除误会、偏见、歧视等片面认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杨某于2016年12月2日如期解矫,在社区矫正期间,从沉默寡言到主动交流,从自卑自闭到开朗热情,杨某由内到外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司法所发挥杨某特长免费为居民群众维修电脑的举措,反过来也大大提升了杨某的技能水平,杨某靠此在某电脑公司谋取了工作。就这样,杨某在生活中重新赢得了父母的理解、朋友的信赖,工作中赢得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人生重新步入正轨。

【小结(或反思)】

目前的社会服务项目仅限于打扫卫生、敬老助残、植树造林等几个方面,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应发挥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调整思路,紧抓公益劳动的目的,将社区服务的项目设置扩充到非公益事业的部门,如:计算机操作、机械维修等方面,把劳动果实奉献社会。社区矫正机构可通过向社区服刑人员公布社区服务的项目,由其根据自己的身体、技能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另外对年龄较大,长期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可酌情减免社区服务时间,这更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消除普通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错误认识和歧视观念,深刻认识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目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