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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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194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12月,因犯放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2017年1月4日,张某某到滨海新区司法局矫正二处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张某某出生在普通的农民家庭,性格外向,为人爽快,年轻时就是村里的妇女队长,带领村里的妇女同志一起抓建设、促生产。后来与村民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现与小儿子在村里居住。虽然张某某文化水平不高,但因其爽快善良的性格与儿媳、朋友、邻居之间相处融洽。多年来,张某某与村民田某等人不认同本村主任的一些做法。2012年9月1日上午,她与田某等三人一同到原镇政府找镇长讨要说法,因未能找到镇长,于是四人将汽油泼洒在镇政府院内及办公楼前,并使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火势持续数分钟后熄灭,后欲再次点火被制止。
张某某被宣告缓刑后,不服从法院的判决,认为自己只是在案件中提供了几个塑料瓶子用来装汽油,不应该被判处缓刑,另外,认为自己这个年龄被判处缓刑,无颜面对家中亲人和村民,对孩子也会造成不良影响,从而使得她的情绪十分低沉,逐渐变得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家人及以往的朋友邻居交往,开朗乐观的性格逐渐变得消极抑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逐条逐句为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法院判处她缓刑的法律依据,消除张某某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心理;为她讲解社区矫正相关的政策,帮助她认识到社区服刑的来之不易,珍惜自由;要求她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告知其不按规定报到、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活动的后果;对其进行社会道德规范教育,促使其树立正确心态,走出心理阴霾,重新适应家庭和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村社区矫正小组与社区民警,开展经常性走访,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类型、现实情况等因人而宜,制定矫正个案。做到“三谈”即与社区服刑人员谈话,了解心理状态;与家属谈话,共同做好监管帮教;与邻里谈话,掌握她的日常行为。而后将谈话内容归纳在一起,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矫正个案。前三个月每月对张某某及其家属和邻居开展一次走访,有针对性的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对其家人的走访重点为督促其丈夫和儿子儿媳,对张某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对邻居的走访重点为了解她社会交往情况,拜托平时与张某某关系比较好的邻居多与她聊天沟通,帮助其减轻消沉抑郁的心理。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鼓励其积极参加村集体文娱活动
由于张某某年事已高,符合免于社区服务规定的年龄上限,因此她可以不再参加社区服务,司法所建议她积极参与村内文娱活动,如秧歌队,广场舞,老年合唱队等。这些活动使她释放压抑的情绪,逐渐增强她与邻居、朋友的交往,有利于走出阴霾,提高矫正效果。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张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工作人员通过与她本人及其家属谈话全面了解她的情况,确定她的心理状态属于消极封闭型。针对这一心理类型我所工作人员运用心理学知识及时干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几次心理疏导,张某某的情绪逐步稳定,逐渐走出心理阴霾,勇敢地走出家门,融入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张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规范入矫宣告、定期报到、外出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等制度,通过手机定位、电话核实、实地走访、集中教育学习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张某某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与村矫正小组成员保持联系,利用矫正小组成员熟悉基层、熟悉居民的优势,不定期入户走访了解情况,并反馈给司法所;与家属勤于沟通,全面掌握其日常生活表现,遇特殊情况及时反馈司法所。司法所负责每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告知本人、家属、村矫正小组工作人员,通过综合分析,及时调整矫正方案,提高矫正效果。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积极整合引入多方社会力量和资源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矫正效果提升。邀请了法院、派出所等部门多次开展法律法规讲座、集中教育学习等联合教育活动;邀请律师为其讲解常用法律法规,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利用村矫正工作站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工作,明确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职责、制度,日常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村矫正小组的工作优势及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在节假日、重大会议期间重点走访谈话,日常不定期走访谈话等方式全面加强矫正监管。通过多职能部门参与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社区服务、学习教育,丰富了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提高了张某某在刑意识及参与教育学习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矫正和监管,学习相关法律条文,张某某逐渐消除了不服从法院判决的心理,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感谢政府给她在社区服刑的机会,表示一定会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在与家人、邻居、朋友的共同努力下,她的自卑心理有所消除,性格逐渐开朗。同时也认识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她决心以后要通过观看法制节目、法律书籍以及参加教育学习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强守法意识。
2017年3月13日,家住在蓟运河边的张某某突然听见蓟运河方向传来呼救声,她首先反应的就是有人落水了!张某某迅速跑到河边确认了一下现场并及时拨打了110,随即她从家中拿来绳子、门板、棍子等东西搭在冰窟窿上,让落水人扶着门板等待救援,为落水人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民警到现场把人救上来之后她从家中抱来新棉被和厚衣物为落水人保暖,又煮了姜汤为他们驱寒。由于张某某及时采取措施,最终使3人获救。她说:“我是一个犯过罪的人,我十分后悔,现在只想做一点对社会有用的事报答政府。”矫正期间,她虽然年事已高,但仍然竭尽所能用自己的力量回馈社会,赢得了村民的信任与好评。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使他们在诸多方面受到考验,他们的名誉、信用丧失,亲人朋友不敢和他们接近,周围群众用异样的眼光来看待他们,找工作屡屡碰壁,甚至很多人因此而失业,这些因素往往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脆弱,认为自己低人一等。
在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张某某的实际情况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教育,同时也对她表现出的尊重和关系,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拉近了工作人员和张某某之间的距离,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心理隔膜,入矫后她思想转变巨大,对以前所犯的罪错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和愧疚。张某某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她改过自新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