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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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Z152323819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67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因犯失火罪被景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8月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2017年8月18日,吴某某到景宁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吴某某在2015年清明节携家人前往父亲的坟场扫墓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烧纸,随后一行六人在坟场内焚烧大量纸质祭品后,坟场内燃烧的祭品残留引燃了附近山场。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41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65亩,非林业用地307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9460元。吴某某因此入狱。
吴某某假释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吴某某原来在外地做包工头,假释后远离了原来的工作圈,没有特长和技能,文化程度低,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在景宁一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妻子和儿子又在云和生活,缺少家人的关心和陪伴,吴某某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吴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吴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吴某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妻子与儿子,对吴某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吴某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二年的监狱生活,中断了吴某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假释后,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吴某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吴某某参加农村公益劳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吴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吴某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村主任、乡镇综治工作人员、为成员的“3+X”矫正小组,对吴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吴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刘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虽然吴某某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只有短短两个月的时间,但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吴某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不畏艰辛,于2017年9月初找到了新的工作,生活有了新起色。
【小结(或反思)】
清明扫墓,谓之对祖先的“思时之敬“。很多人仍保留着祭扫时烧纸钱、放鞭炮的习惯,殊不知,这些传统的祭扫方式往往隐藏着极大的火灾隐患,稍不注意引发森林火灾,不仅使公私财产蒙受损失,还会像吴某某一样面临牢狱之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假释人员特点及吴某某的现实情况,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