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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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JZ152317244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汪某某,男,1965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08年12月,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万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2015年5月26日,汪某某到西秀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汪某某服刑前系国家工作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教育管理,自觉接受改造。假释后,每个月都按时到司法所报告,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自觉接受教育矫正。汪某某服刑以前,无论是家庭生活还是单位工作均十分顺利,突然从一名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强烈的社会心理反差使其很难适应自己角色的转变,加之因服刑时间长与社会长期脱离,不能迅速融入社会。假释后,汪某某心中压抑的情绪始终难以释怀,使其面对社会人际交往有较强的戒备心理,不愿意与他人交往,常常选择沉默和逃避,说话做事小心谨慎,不轻易表露内心真实想法。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汪某某入矫后,工作人员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为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
根据汪某某的具体情况,矫正小组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通过和其家人沟通,动员其家人对他鼓励和正向引导;安排其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体活动,创造机会鼓励汪某某与他人接触,降低其与他人相处的戒心;安排学习法律法规,使其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案件有更全面的认识,安心配合矫正。监狱服刑的经历让汪某某一开始对社会交往比较排斥,自我认同低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与汪某某的谈心,发现其对平面设计很感兴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正面引导,积极引导其通过网络和书本进行学习,慢慢使其恢复自信,逐步建立了正常生活的信心和能力,使其积极面对生活,树立生活的信心。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后,对其开展集中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工作人员从提高他的法律知识和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着手,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并劝导其家人,对汪某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其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同时,工作人员还引导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其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帮助其分析所犯罪行为给社会及家庭带来的不良影响,提升矫正效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汪某某回归社区后,大部分时间把自己关在家里读书看报,不愿意与他人交往。他自尊心较强,害怕被人挖苦和嘲笑,更害怕他人知道其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因此选择了逃避,一段时间内出现了社交障碍。对此,司法所组织汪某某参加各种社区服务及教育活动,通过活动使他努力修复社会关系,进一步唤醒其重塑自我的信心和勇气,激发其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其正确的思想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认识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取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汪某某曾经是一名领导干部,在原单位各方面人际关系都很好,面对现在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其内心有着巨大的落差。矫正初期,汪某某对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感到十分惭愧。尤其是面对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的母亲时,他感觉没有在孩子成长的阶段做好榜样,没有在年迈的母亲身旁尽孝道,让妻子独自一人承担重担。因此矫正小组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其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和挽救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感,打开心结,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帮助,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弥补对家人的亏欠,主动承担起家庭的责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起司法所、综治办、村(居)委员会等工作人员、其家人等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汪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矫正效果。在矫正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等制度,通过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汪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其矫正期间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汪某某进行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指导其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其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社区矫正期间,汪某某能认真遵守日常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时汇报思想和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表现给予肯定。汪某某从最初的遇事躲避和说话小心谨慎,到能够信任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谈起他的经验和感受,包括他的事业、兴趣爱好及对国家大事的看法和感悟等。每次报告时,也不再畏畏缩缩,会主动找工作人员汇报近况,并开始关心他人,通过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汪某某努力做一个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进一步增强了自信意识,正慢慢融入社会。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综合分析汪某某的实际情况,考虑其判刑前的社会经历和职业特点,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通过积极和其家人沟通,加强对他鼓励和正向引导,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繁琐而又细致的工作,用饱满的工作热情对待社区服刑人员,切实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克服其思想融入、家庭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使其重新开始新生活。工作获得预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