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卜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SJJZ152316727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卜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分享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卜某,女,1973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东沟县,居住地为黑龙江省虎林市。201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虎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2017年8月28日,卜某到虎林市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卜某多年前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早年在南方多省打工,后回到虎林市与丈夫共同生活,但仍需长期服用治疗精神类药物以防止疾病发作。精神正常时卜某为人和善,能照顾好子女,但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很少与四周邻居接触,家庭经济情况较差。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但卜某对法院的判决有不满情绪,多次表示要上诉,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卜某要理性对待,合理表达诉求。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针对卜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其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除定期开展教育外,还要每月至少两次对卜某进行家庭走访,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通过走访教育,进一步了解卜某的思想动态和家庭情况,帮助处理其暂时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消除卜某的忧虑,把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其情绪平稳、思想状况稳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卜某后,多次向其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告知卜某需要服从监管,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汇报思想动态、生活情况等。考虑到卜某法制意识淡薄,尚未对自身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开展了单独认罪服法教育,重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内容,使其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规定,同时通过讲述身边的真实案例,使其真正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家庭及社会造成的危害,通过多次教育,卜某认识到了自己当时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以后一定会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利用矫正时期的有限时间努力提高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觉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遵纪守法的同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针对卜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处于哺乳期不便参加社区服务的实际,司法所工作人员因地制宜,到卜家中向其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社区服务的要求以及参加社区服务的重要意义,同时讲述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感受和发言,让卜某意识到参加社区服务是重新回归融入到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要求卜某在不便外出劳动的情况下,在家里多做些家务,从中体会到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快乐和意义。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由于卜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受到外界刺激时,非常容易发病,且发病时无法控制自己。因此,卜某整天将自己关在家里,很少与外界环境接触。针对这种情况,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为其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多次到卜其家中对其进行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结合卜某的实际情况,对其心理疑惑进行解答,缓解其心理压力。通过几次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卜某的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卜某抚养两个子女,且处于哺乳期,生活负担非常重。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利用到卜某家访的时机,帮助卜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每逢节假日都要送去一些生活用品和孩子衣物及食品,帮助其渡过暂时的生活难关,同时赠送一些法律书籍,使其更多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了解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帮扶,卜某目前每周向司法所打电话汇报个人情况,每月提交两篇思想汇报和个人月度总结。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充分发挥村社区矫正工作站的作用,鼓励村民闲暇时间与卜某多沟通交流,让其走出家庭接触社会;同时,号召卜某邻里左右积极帮助卜某解决生活困难,帮助其渡过难关。目前卜某与村民接触的多了,人也变得开朗了许多,同时能利用有限的时间帮助村民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得到了村民的认可,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司法行政工作站、卜某亲属及卜某自身的努力下,卜某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经常主动向工作人员汇报思想动态,遇到事情能及时找村干部或者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忙解决,尽可能控制自身情绪,没有再次犯罪,表现良好。同时,经过司法所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使当地村民由一开始的不了解、不认可、不理解到逐步了解、认可、理解的转变,为日后开展相关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卜某身患精神疾病,同时处于哺乳期,家庭经济情况较差,属于需要重点管理的人员,司法所根据卜某的特殊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同时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及村社区矫正工作站的作用,共同帮助卜某走出困境,重新融入到生活中。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通过管理、教育、帮扶改造社区服刑人员,是一种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但如何进一步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仍然任重道远,还需要广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