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SJJZ152283415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分享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丁某某,女,198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长垣县。2017年3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2017年04月11日,丁某某到长垣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丁某某犯罪之前在XX县保险公司上班,判刑后被辞退。 同时因超速驾驶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在她心里留下了很大的阴影。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综合评估分析情况,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

2017年4月,丁某某首次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看到丁某某身体消瘦、精神恍惚,谈话时要么答非所问,要么是陪同前来的家人代为回答。后经过询问其家人了解到,自从发生交通事故后,丁某某不但失去工作而且性格大变,从活泼开朗到沉默寡言,从喜欢出门到如今拒不出门。得知这种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遂与其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到丁某某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丁某某从小顺风顺水,交通事故后被判处缓刑,一来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成为罪犯;二来有人因为自己失去了生命,无法接受自己变成了“杀人犯”;同时对自己的家庭为自己拿出的大额赔偿款感到愧疚,因此陷入痛苦和迷茫之中。所以,在被判处缓刑后她几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对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抱有一定的抵触心理,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高。

通过综合分析对丁某某做出风险评估:丁某某家庭关系和睦,这次交通肇事是因为麻痹大意加上法律意识不强,肇事后及时自首,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意识和行为都比较明显,从客观、主观条件来说丁某某的再犯罪几率较低。但是,丁某某在犯罪后心理、思想上均存在问题,对于自己矫正人员身份的抵触心理有可能会扩大为对矫正教育和社会的抵触行为,导致以后开展矫正工作受阻。综上所述,司法所暂时将丁某某列入严管范围,以后根据现实表现调整管理,并为其制定矫正方案:对其的矫正主要在思想教育方面上入手。在矫正过程中,转变传统的刑罚理念,积极引导矫正对象再社会化,尽量降低矫正对象出现再犯罪的几率。通过要求丁某某每周电话报告、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交流谈心等措施,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和思想情况;教育引导其卸下思想包袱、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

(二)按照规定和需要,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

司法所为丁某某建立了由其家庭亲属、村委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一是借助亲情的力量令其卸下心理负担,二是通过社会监督加强司法所的矫正效果。也使丁某某能够珍惜获得社区矫正的机会,令她明白,如果再犯罪,付出的代价就是现在的自由和幸福的生活。

同时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承诺在丁某某社区矫正期间承担相关责任,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协助其早日适应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

工作人员深知丁某某不愿意与外界交流,自闭自封的心理问题如果不及早干预,只会越来越严重。为此,从入矫初期开始,司法所就组织丁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劳动,让她能够“多出来走走”,增进其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让她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认可自己,早日融入社会。

(四)根据矫正阶段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丁某某的思想、精神情况以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再分析,认为丁某某抵触情绪得到明显释放,不具备再犯罪因素,将其列入宽管范围,给其营造相对宽松的矫正氛围。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每半个月电话汇报一次,每季度进行书面思想汇报,并根据其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丁某某的思想和认识均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但慢慢卸下了思想包袱,恢复了以往的开朗活泼,而且法律意识增强,性格变得更加沉稳平和。她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都很好,重新拾起了信心,重振精神走入社会,还和朋友合伙在县城开办了自己的美容店(丁某某犯罪之前在保险公司上班,后被辞退),生意做的很是红火,完全顺利融入了社会。

【小结(或反思)】

交通肇事罪在服刑人员中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此类服刑人员大多是因麻痹大意,主观恶性不高,大都对自己所犯的错误不能接受和认同。如果心理引导和教育矫正工作做的不及时,往往会让他们的心理产生更加严重的问题,最终与社会脱离甚至重新犯罪。这时候,矫正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做好思想转化,就在矫正工作中变得尤为重要。

案例中的丁某某就是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以及现实表现,制定符合其的教育矫正方案。以家庭亲情和社会监督为辅助力量,做好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教育转化工作,使服刑人员从心理上放下负担,转变思想,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日常工作,重新认可自己并做守法公民,对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打下了良好的心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