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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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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JZ152281845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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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1975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3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2015年4月8日,郑某某到岑巩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郑某某假释后,由于没有特长和技能,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司法所接收郑某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郑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适应并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接收郑某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刘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依托社区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司法所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其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他妻子,对郑某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假释后,郑某某的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郑某某自己也自觉惭愧,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郑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修复社会关系,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郑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关心的原则,与其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其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邀请贵州省女子监狱专业心理咨询师对郑某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郑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郑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郑某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郑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意识增强,重振了精神,树立了信心。郑某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假释人员面临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心理咨询师的作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理解、尊重、关怀和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其创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