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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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Z152265768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男,198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在金华市金东区。2006年7月17日,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沈某于2016年9月26日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2016年10月13日,沈某到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
沈某自年少时入狱,在狱中度过了十年光阴。出狱之后,在生活中,因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沈某社会认知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在家庭方面,沈某是家中次子,父母健在,没有婚姻,与家人时有争吵;在人际交往方面,既难以融入以前的社交圈,也难与周围交往的人建立新的人际关系;由于沈某没有特长和技能,就业谋生存在困难,难以适应假释后的生活。但沈某在狱中改造情况较好,且在入矫初期接受了再犯罪风险评估,经测试人身危险性分数为30.6,再犯风险等级低。
区司法局在全面了解沈某基本情况之后,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在严格执行基本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同时,着重心理疏导、教育帮扶,帮助沈某积极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为增强新入矫人员的社区服刑意识,使之对自己的社会角色、身份的转变有正确的认识,更好地接受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监管,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新入矫人员均采取集中教育。沈某到区司法局报到之后,便由执法大队统一安排集中入矫教育。
在入矫教育中,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向新入矫人员再次明确其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期限及到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时限,并强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要求其正确认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服从所在地司法所教育监管,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及社区公益服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规定,并告知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将会被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严重后果,告诫新入矫人员珍惜和把握政府给予的社区矫正机会,认真接受教育监管,争取顺利解除社区矫正,更好地回归家庭和社会。
另一方面,由执法大队、局领导对新入矫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要自信、自立、自警,服从监管、遵守矫正制度、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把自己改造成为一个能够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从思想上正视所犯的罪行,行动上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克服自卑、放纵、抵制管理等不良思想,珍惜自由,树立家庭观念和责任意识,争取立功表现,早日结束刑期,尽早回归社会。沈某表示,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沈某也通过这次集中教育,一定程度上树立了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面对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沈某格外珍惜,也想分享自己的感想给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区司法局多次组织集中教育学习,都让沈某到现场分享自己的感悟和体会。沈某向新入矫人员讲述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存在的巨大差别:接受社区矫正比起监狱服刑有更大的人身自由,除了遵守必要的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如定期报到、请假外出需报审批等之外,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日常的工作生活都可以保证;而在监狱中,服刑人员吃饭睡觉劳动等都有固定的作息,人身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另外管理方式上也是监禁刑严格很多。
沈某通过自身经历讲述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区别,并叙述自己的感想。沈某认为年少时一时冲动犯了罪,在监狱服刑的十年是对身心的极大的磨练,经过改造,自己深切的明白了当年的错误有多严重,而犯下错误的动机竟然只是“逞一时义气”。在争取到假释机会,进入社区矫正之后,沈某便决心一定要认真改过、切实遵规。沈某的经历与感悟极大地感染到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许多新入矫人员纷纷表示将更加珍惜矫正机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以更好的状态融入社会、回报社会。
【小结(或反思)】
沈某经历长期的监狱改造生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假释之后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但是,由于其长期脱离社会,思想上、经济生活上以及社会人际关系上都存在着诸多困难。正是因为这种与社会产生的疏离感,矫正初期思想均比较消极。区司法局坚持以人为本,因势导利,循序渐进,引导其思想观念转变,生活中鼓励支持引导其走出困境。
如今,沈某通过社区矫正,已经能够重振精神,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法律意识增强;生活中,沈某与家人相处和睦,有女朋友,考虑结婚;工作上,与朋友合伙承包工程,事业有了一定起色。
沈某的例子充分说明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也体现了矫正管理的宗旨——“以人为本、管与教并重、情与法相融”,在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同时,给予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与尊重、真诚的关怀与帮助,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帮助他们积极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