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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0-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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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Z152239858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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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2016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2016年7月25日,刘某到洛南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刘某在犯罪前是大货车司机,精明能干,肯吃苦,是家中的顶梁柱。在发生交通肇事以后,本来不富裕的家庭背负了巨额的赔偿款,加之在判决前刘某在看守所羁押半年之久,在实施社区矫正之后,陷入了深深的痛苦迷茫之中。他没有其它特长和技能,交通肇事后驾照已经被吊销,已经不能再从事司机职业,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发现效果不佳。随机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对刘某制定个性化的教育矫正方案,因人施教。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性走访刘某,交心谈心,掌握其思想动态及个人特点,引导刘某逐步回归家庭,同时劝导其家人,对刘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利用其原先性格好强的特点,激发其重新燃起刘某对生活的希望,担负起家庭的责任。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刘某参加公益劳动,在参加集体劳动的的过程中,积极融入群众当中,增强刘某与群众的沟通,获得群众的认可,提高了刘某的自信心。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积极对刘某进行心理干预,及时化解不良情绪,消除其自卑感,消除心理障碍,让其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更重要的是让刘某能够重新振作起来,培养其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对刘某说的一句话是:“困难和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困难和错误面前一蹶不振,只要保留一颗向往美好生活的赤子之心,就会勇往直前,就会不断用行动去证明,拼着一口气去奋斗、去努力,生活不会亏待任何人。”事实证明,刘某是这句话最好的践行者。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志愿者、刘某所在的村组干部组成。通过对刘某不断的教育、关怀、鼓励,渐渐燃起了刘某勇敢面对生活的希望。刘某从最先的抗拒矫正、自暴自弃,逐渐变成一个对生活充满热情、积极乐观的青年。刘某在创业的过程中有什么事拿不准,或者有什么烦心事,都愿意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倾诉;村组志愿者年龄和刘某相仿,不但没有对刘某有任何歧视,反而经常对其嘘寒问暖,让刘某感觉到了来自外界的关怀,逐渐和刘某成为了好朋友;村组干部是看着刘某长大的,不但督促刘某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在刘某做得不够好或者思想有懈怠时对刘某循循教导,对刘某的教育矫正有着积极的作用。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依托县级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组织参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职能优势,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的整体作用,制作法治、道德题材的宣传资料,并印发给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在这些教育活动中也收获颇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刘某消除了自卑心理,重新振奋了精神,树立了自信心,不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还勇于扛起家庭生活责任的重担,在当地景区办起了农家乐。经过不断的努力,农家乐生意随着当地旅游的火爆也红红火火。刘某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获得了大家的尊重。在创业成功之后,刘某也不忘帮助身边的人,带动当地村民发家致富,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目前,刘某带动的当地村民发展的农家乐产业已初具规模,刘某也成为当地远近闻名的“能人”。

【小结(或反思)】

对于挫败感强烈、有自暴自弃倾向的社区矫正对象,一是要制定个性化的教育矫正方案,在参加集体教育的同时,发掘其个人特点,因人施“矫”。二是关注其心理,发动家人、周围群众等对其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循序渐进,化解其心理障碍。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其展开多层次教育矫正,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增强其社会生存能力,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