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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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Z151435517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丁某,男,1998年8月30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北武汉市,现居住地为新疆裕民县。2014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2014年12月18日,丁某到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古田街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2015年5月27日,丁某居住地变更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一团,由一六一团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丁某是家中独子,父亲在武汉市开出租车,母亲在市区批发市场经营商店,家庭条件相对较好。由于父母忙于工作,缺乏和丁某的沟通和管教,丁某总是沉默寡言,但也无不良嗜好。丁某上职高后,因为在校住读完全脱离了家庭管教,加上丁某法律意识淡薄,自控力差,进而走上犯罪道路。在武汉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丁某虽然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但是身边仍有不少社会青年,父母考虑到丁某还未满18周岁,自控力比较差,担心丁某过多的和社会青年交往很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因此为其申请了居住地变更。
丁某到一六一团后,面对这陌生的生活环境,心理和生活上都不能适应,丁某除了认识自己的爷爷奶奶和姑姑等几个亲人外,其他的一切都是陌生的,丁某因此而变得更加沉默寡言。经过司法所与丁某交谈,丁某表示自己来一六一团接受矫正一定会遵守法律法规,但自己对父母为其居住地变更从内心来讲很排斥,认为其之所以走向犯罪的道路,父母疏于管教占有很大的原因,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不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教育情况
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后的无缝衔接,进一步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司法所为其重新确定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相关的矫正监管责任书,初步确定了对丁某的教育矫正方案,采取有区别于成年人的教育矫正,通过对丁某进行认罪伏法和法治道德教育,消除丁某因居住地变更而产生的不适应心理,让其理解父母的用心良苦,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改变不良恶习,建立自信心,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因为丁某为未成年人,在制定矫正措施时充分保护丁某的隐私,采取单独的学习教育模式。除了司法所对矫正小组规定的“日定位、周听声、月见人”制度,司法所要求丁某的亲戚定期到司法所汇报丁某的生活思想情况,同时司法所年轻干警和矫正小组成员与丁某建立日常矫正学习教育机制,让其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对人生的自信。
在实施矫正的第一个月,丁某每天足不出户,基本就在家看电视,每周给司法干警通话,每月按时递交思想汇报和参加学习,但这样的矫正方式对丁某起到的矫正效果并不理想,因丁某的生活情况与青年励志节目《变形记》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司法所要求丁某每周定期收看《变形记》节目,并向司法所干警讲述心得体会,同时劝导其亲人对丁某多些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和谐的家庭关系的建立,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让其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对自己的将来有一个明确的规划。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因丁某未满18周岁,司法所在充分保护丁某隐私的前提下,积极和团场团委联系,组织丁某参加团委组织的义务植树、养老院义工等各种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丁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司法所年轻干警与丁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从而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司法所干警给丁某讲了很多团场中学生为家里减轻负担勤工俭学事例,起初,丁某出于自卑和不自信不敢去尝试,经过司法所干警再三鼓励,丁某最终决定到连队参加红花采摘,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得到别人的尊重。同时,邀请团中学心理辅导老师对丁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咨询教育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丁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落实社区矫正规章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个别教育、公益服务、定期思想汇报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丁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对其遵纪守法的良好表现给予正面表扬,将其管理等级由普管调整为宽管,矫正小组对丁某的良好表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让其在矫正工作中获得成就感。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和团劳动管理部门协调,组织丁某积极参加团场组织的新职工学习教育培训,让其接受系统的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劳动技能的学习教育,拓宽其知识面,借用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提高道德修养和社会技能,促进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全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耐心教育,丁某深受教育和触动,不再沉默寡言,法律意识增强,性格逐渐开朗,重拾了生活的信心。丁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父母和身边的亲人带来的痛苦,并向矫正小组成员表示自己要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2015年8月份到9月份,司法所干警带丁某到山上采摘红花,在司法所干警的鼓励下,丁某一个半月内收入了5000元,丁某拿到人生的第一笔收入,激动的落下了泪,在与父母的电话通话中,丁某第一次发自内心的向父母表达了歉意,明白了父母的辛苦,并表示回去以后自己要去技校学习汽车修理,自己要早点自立,矫正期间司法所并没有让丁某参加集体公益劳动,但丁某后期主动要求到山上的连队劳动。矫正期间,丁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未发生过一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现象,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矫正期限届满后,丁某在思想报告中写到:我真正的做了一次《变形记》的主人公,我懂得了自由对一个人是多么重要,父母是多么不容易,生活是多么不容易,我会好好珍惜今后的生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青年。
【小结(或反思)】
对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让未成年罪犯通过社区矫正,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帮助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丁某被判缓刑期间刚满16周岁,虽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其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并不深刻,通过矫正教育让其认识到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其认罪伏法,但是如何让一个本该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年轻人重拾人生的自信和鼓起生活的勇气,这也是我们矫正教育工作应该着重考虑的。本案中,一六一团司法所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结合丁某的性格特点,逐步打开丁某心扉,给予其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让其体会到了生活的意义和成就感,让其对帮助和关心自己的人心存感恩,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其人生价值,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