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艾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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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艾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艾某(化名),男,198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克拉玛依市。2016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2017年1月25日,艾某持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书到克拉玛依区司法局报到,银河路街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艾某是家中的独子,从小因父母溺爱,使得其性格较为任性,艾某判刑后,其父母感到很震惊,对其很失望。刚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时,艾某内心充满了自卑感,不愿多说话,陷于一种痛苦迷茫的状态中。他没有特长和技能,之前的知识能力已不适应社会,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接受社区矫正后,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伏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艾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艾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艾某的犯罪心理和自卑心理,培养其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信任社会,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在社区矫正期间,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走访入户,交心谈心,教育引导艾某对生活树立信心,不要有任何想不开的思想症结,鼓励他要有责任担当意识,从找工作的角度对他给予理解、体贴和关心。同时也分别劝导其母亲和妻子,对艾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艾某后,对其进行了风险评估初次测评和SCL-90心理评估,通过分析评估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艾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艾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有时候母亲看到他生活困难,经常在经济上接济他。这样一来,使得他更加有了急于工作的念头。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艾某参加社区服务,使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艾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艾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街道司法所工人员与其母及妻子沟通,了解艾某平常在家里的表现和情绪;与艾某坐下来沟通,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对艾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严格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艾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通过日常考核加分、口头表扬、鼓励等形式肯定艾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克拉玛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艾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艾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艾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并打算找一份工作,使全家人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正能量,希望能赢得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因为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同时,容易产生自卑感、愧疚感等消极情绪。这影响了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社会功能的发挥,严重阻碍了其正常社会融入,对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应立足监管、教育、帮扶的准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和优势,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创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