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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耿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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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JZ151435900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耿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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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耿某(化名),男,1990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201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2016年10月10日,耿某到东丰县司法局报到,由那丹伯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耿某是家中独子,父母务农。2014年其父患肝病,丧失劳动能力且医药费开支较大,家庭负债累累。母亲耕种几亩农田靠天吃饭,还面临十几万元的债务。耿某被判缓刑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他没有特长和技能,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迫于还债压力他为别人打工赚钱,带给家庭财富和幸福的强烈愿望难以实现。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耿某后,对其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与他贴心交流,了解其生活难处,消除耿某心理上的戒备和抵触感。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组织教育学习的机会,为耿某讲解真实的案例,分析道理,以此引导他树立正确的观念,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鉴于耿某入矫初期态度比较消极,司法所为其制定了专门的教育方案,与他交流谈心,并关注他平时交往的朋友圈,及时掌握他的行为动向和心理动态。发现耿某有不当之处时及时的予以提醒,严格管理和帮助教育并行,与其推心置腹的交谈,避免他再次误入歧途。

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来到他的家里,与其父母促膝长谈,帮助耿某建立起与父母沟通交流的桥梁,改善家庭关系,为耿某的矫正教育创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耿某从小受父母宠溺,性格上较为偏执,易激动、不稳定,以自我为中心,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缺乏必要的判断和预见,不能体会他人的心情。为此,司法所组织耿某参加社区服务,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耿某加大心理辅导力度。适时提供心理咨询,针对耿某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状况,积极的利用一切合理的时间和方式对耿某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重新融入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在平时与耿某的沟通中,发动矫正小组成员与其进行经常交流谈心和帮助疏导,对耿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同时,矫正小组还对耿某的实时动态进行掌握,准确掌握其行为和心理动向,对他的矫正效果起到了切实的积极作用。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在对耿某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司法所还利用集中教育学习的机会,配合公、检、法等部门共同对耿某进行立体式的教育辅导,帮其树立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制观念,以促进其更好的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耿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耿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对未来很有信心。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在对年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过程中,要针对他们的年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矫正方案。要与其贴心交流,使其放下对社区矫正的抵触,通过倾听与沟通,让他们真正的打开心扉,接受帮助,以实现社区矫正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