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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赵某诉某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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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LD159166765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6>【案情简介】

贵州省某市赵某(原告)由于家庭人口多,居住条件特别困难,急需修建住房解决安居问题。2000年动工前,赵某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建房手续,并得到了批准。

原告多次到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工作人员告知其住建局正在研究,让赵某回去等通知。在等了一年后,还是没有结果。由于急于解决住房安居问题,赵某没在等拿到住建局的批示许可的情况下,在2001年开始动工,直到2002年房屋建成。住建局工作人员曾到现场查看了一下,没说什么就离开了。直到2011年,该市住建局的工作人员突然来找赵某调查建房手续问题。2012年2月9日,某市住建局作出X住建处字(2012)007号《关于违法建设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赵某未经某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01年12月后在某市某街道某社区某组违法建房,现已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三层,主体面积493.75平米,严重影响某市中枢城区近期建设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房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限期你(赵某)户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所建的493.75平米的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因不服该决定,赵某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9日制发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维持了某市住建局的行政行为。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赵某发表代理意见认为:

赵某已依法取得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手续基本完善,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赵某在本村村民手中受让宅基地60平米,在2001年8月28日填写了《某市民用宅基地申报表》,该表载明了赵某拟建房的四至范围,该表先后有村民小组、村委会、某市某镇某管理区工作委员会、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国土所、某市某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2002年初,赵某填写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表》,该表有某市某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的盖章确认及红线图一张,唯一欠缺的是某市规划主管部门盖章。此外,某镇村管所收取赵某100元保证金,某镇国土所收取了土地调查费20元和195元造地款,某市某镇财政所收取100元耕地占用税等。

某市住建局听证违法,行政处罚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应予以确认违法。首先,调查人员没有依法听证,使听证会流于形式。贵州省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笔录经核查无误后由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其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没有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程序违法。根据贵州省印发《贵州省建设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连同行政处罚笔录及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些程序在本案中均没有。再次,在同一程序中同时举行多人多案集体听证,程序错误甚至荒谬。某市住建局于2012年1月18日,同时召集了不到30户予以集体听证。这些户又不是同一个村社,各户情况存在不同。住建局领导只是宣讲了一些强拆政策,并没有按规定举行听证。然后让大家在一张笔录纸上签字就算完成了听证程序。最后,住建局长宣布本听证会结束,会尽快提交听证委员会研究。这个听证委员会究竟是个什么机构没人知道。综上,听证流于形式,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笔录中没有当事人举证、质证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等,所以听证无效。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2月9日作出的X住建行处字(2012)007号《关于违法建设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

【案例评析】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行政处罚过程中听证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的规定,某市住建局让未参与本案调查的人以调查人身份参与听证,未让当事人举证,“调查人”的举证也未让当事人质证,听证程序违法。此外,住建局的过错还有,对当事人所作“我的邻居同时建房,而邻居的房屋在航拍图上有,而我却没有”的申辩意见,无证据反映住建局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进行了复核,在听证结束后,也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综上,某市住建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关于赵某建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问题。虽然原告赵某办理了建房需要的一些审批手续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但由于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在某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受让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属于合法建设。

某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实体理由不成立。在诉讼中,某市住建局为了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实体理由合法充分,提交了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X发改函(2009)104号《关于磨槽湾至罗汪田棚户区改造工程磨槽湾道理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批复文件中涉及的“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道路全长840.031米、宽40米、占地88.62亩。在二审诉讼中,该道路已经基本竣工。从现场情况考察,其道路的边缘距离原告房屋还有200米外。某市住建局无法以此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在该批复范围之内,因此,某市住建局所称原告房屋违反了公路规范的事实不能成立。

【结语和建议】

当地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赵某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其房屋已经被当地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判决撤销重做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时,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依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这几个要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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