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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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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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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化名),男,196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2014年11月,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矫正期限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2014年12月5日韩某到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报到,由佳荣里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韩某拥有一家贸易公司,长期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社会交往广泛,收入丰厚,生活富足。韩某因患有冠心病,曾接受心脏搭桥手术,其女被查出患有红斑狼疮,家庭积蓄及收入的大部分被用于父女二人治病。


韩某一直对自己被判刑难以接受,认为在经营中没有发生任何问题,虚开发票与本人关系不大,且其他人数额比他大却没有问题,感到自己很冤。他感到自己兢兢业业的经营没有换来美好的结果,却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加之身体和家庭原因,自暴自弃,与周围人接触逐渐减少,自我封闭,有很强的戒备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韩某入矫后,按要求参加区级的集中入矫教育和街道组织的每月例行集中教育,区级和镇街级设定不同的教育方式和流程,分别确定树立在刑意识和警示震慑两个教育核心,以期更好地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入矫教育流程包括正面概念教育、反面警示教育、真实案例教育、心理风险评估等。司法所一般按照年初制定的集中教育计划,坚持规定流程、严肃教育过程,所有设计流程和具体内容都围绕“警示、震慑”这一中心,结合市、区重大活动期间文件要求、时事政策等确定教育活动主题,在每年“五一”“六四”“十一”、运动会、各级“两会”和“党代会”等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前,都要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安全稳定工作,强调外出请销假、会客、汇报等制度,确保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不参与非法的集体访、群体访、闹访事件。在教育内容方面,不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讲解,还借助于多媒体手段,自制警示教育片、播放电视节目等,通过现场警告、现身说法、真人真事等警示社区服刑人员。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个别教育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政策教育。由司法所所长通过宣读和讲解,介绍市、区有关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的文件精神,就当前国内政治主要事件发表政府主流声音,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法规教育。由司法所主管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报告、请销假等相关规定。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月表现情况、活动情况报告内容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积极引导其参与社区活动。鉴于其身体状况,司法所对其免于社区公益劳动,安排其参加社区文体活动,创造各种机会鼓励与他人接触,减小其与他人相处的戒心,能够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韩某入矫后,大部分时间在家里读书看报,不愿与他人交往。自尊心较强的他害怕被人挖苦和嘲笑,更害怕他人知道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对周围人的言语非常敏感,自我防护意识极强,因此他选择了逃避。对此我所联合居委会共同分析原因,认为其心理问题突出。存在着以下问题:

曾经事业有成、春风得意的韩某从一个成功者沦为社区服刑人员,强烈的社会心理反差使其很难适应自己的角色变化。他觉得自己是被冤屈的,认为自己会被平反的。他有满腹的苦闷无处发泄,心理非常压抑。

韩某对执法人员有畏惧心理,许多话不想说、不敢说,长期压抑。社区服刑人员的标签压抑在心中难以释怀,因此他说话行事的小心谨慎,毕恭毕敬,对周围人的言谈话语异常敏感。他觉得作为一个中年人,本应是事业有成的时候,而今却一事无成,加之自身及女儿身体状况较差,对未来也没什么打算,严重的挫败感。

针对以上特点,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共同研究制定对策。首先,居委会经常走访了解其身体家庭情况,通过拉家常的方式拉近距离,减少抵触情绪。经常对其进行政策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违法必被究。联系矫正中心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通过绘画投射技术定期了解其心理健康状态,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利用沙盘、咨询等技术消除韩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重树生活的信心,适应社会,使其能够完全融入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针对韩某的实际情况,成立了以司法所为主体,居委会与家属协作参与的矫正小组,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负责对韩某进行矫正工作。

司法所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定期检查思想汇报及个人学习情况,定期走访居委会及家属了解其在矫正期间的生活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根据居委会及家属反映的情况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协调街道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司法所根据其表现情况定期召开矫正小组工作会议,按照家属介绍、居委会通报、司法所讲评要求的顺序,对韩某一段时期内的想想动态、行为规范做出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下一步矫正措施及具体实施办法。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初期依托社区干部、社区志愿者,通过与韩某的倾心交谈,让其感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真心帮助他的,能够理解他的处境、行为、压力和痛苦,从而获得韩某的信任,打开其心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经过一年的努力,韩某基本消除了对社区矫正的疑虑,与居委会专干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能够主动接受配合矫正。关心其健康,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关心。志愿者为韩某在网上搜索高血压、冠心病、高血脂病人日常生活的禁忌,寻找饮食和养身良方,获取最新的医疗信息,积极为其联系社区具有行医资格的志愿者,对其进行健康辅导。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韩某深受教育,法律意识增强,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韩某认真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认识到对家庭的重大影响。在多方的帮助下,韩某逐渐转变态度,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工作,主动配合居委会工作,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在经营中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目前,身体状况有所好转,在工作之余用更多的时间去陪伴家人。目前韩某能正确对待社区矫正。


韩某对司法所及居委会对其生活上的照顾表示衷心的感谢。韩某表示,经过这几年的学习教育,理解了社区矫正的意义不仅仅是对刑罚执行,而且注重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矫正。经教育转化,韩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国家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影响。其犯罪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国家损失。其本人作为企业法人,有责任、有义务监督企业的经济行为,对企业行为造成的违法犯罪后果就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其本人积极配合司法所教育管理工作,用自己矫正期间的经历与收获去教育其他服刑人员。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在依法执行的同时,要注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尊重,在管理上要严、在情感上要诚、在帮扶上要实。使社区服刑人员切实体会到违法的代价,感受到法律的威严,理解法律的宽容,树立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信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主动采用各种方法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提升社会适应能力。在遭逢重大的变故之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会因受到重创后容易消沉、紧张、暴躁、沮丧,并伴有持续提高警觉的状态。为此要注意与社区服刑人员谈话的方式方法,不要急于求成,循序渐进拉近关系,逐步展开教育,有意识地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闪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