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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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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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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化名),男,199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2016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2016年9月26日,张某到辽东湾新区司法与信访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张某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张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家庭对其宠爱有加,疏于管教。曾与社会上不良青年结交,养成了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对家庭、亲人冷漠,缺乏与人沟通的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2016年9月26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当时他眼睛里流露出一种冷漠、敌视的目光。当询问他话时,他也默不作声,都是他的父亲代他回答,。针对张某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逐渐引导,倾听他的心声,全面了解他的心理特点,让他的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张某从最初的只是听不说话到态度慢慢的转变,也开始简单的聊几句。这种以谈家常的形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交流,让张某与工作人员有了进一步的接触和了解,逐渐卸掉了防备的心理,初步消除了他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张某此次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义气用事。为此,司法所加强了对张某的法律常识的教育,带着他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纠正他过去思想上的一些错误理解,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过去行为的违法性,也充分认识到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张某的表现和变化,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并定期对其进行走访。通过教育矫正,使张某消除心理障碍,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在思想上、行为上适应社会的需要,顺利回归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由于张某属于未成年,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心理分析,对其制定了特殊的矫正方案:与其他成年服刑人员分开矫正,对其身份进行保护;矫正小组开展经常性走访,与张某交心谈心;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矫正,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督促其父亲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的义务;协调有关部门,为张某就学提供帮助,在教育矫正达到较好的效果时,帮助张某回归学校,适应社会。

(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通过对张某不良心态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同时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对其进行心理咨询辅导。司法所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张某进行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让他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目前的处境、压力和心理障碍,并对司法所产生信任。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张某成立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包含社区公安民警、乡镇、社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张某父亲。矫正小组借助政府和亲情的力量加强对张某的教育矫正效果。同时劝导其家人对张某要多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建立包容和谐的家庭氛围,帮助张某消除心理障碍,回归家庭,断绝与之前结交的社会不良青年的来往,避免引发一些不良事件,保证教育矫正的顺利实施。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张某教育引导,促进其顺利回归学校,融入社会。张某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交谈时,说他要继续回到学校学习,并且想利用业余时间到校园勤工俭学,报答父母、回报社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他的想法很支持,多次与他就读的学校沟通、协调,终于让张某如愿回到了学校继续上学。司法所定期与张某学校老师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帮助张某树立信心,正视和肯定自己,帮助其适应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对张某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后,张某的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消除了心理障碍,重塑了信心。在司法所进行教育学习时不仅能按时签到,而且主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谈沟通,定期写思想汇报,定期进行电话汇报。短短的半年时间,社区群众很难想象那个曾经对社会充满敌视的莽撞青年能有如此显著的改变。现在的张某吃苦耐劳,性格沉稳平和,不仅多次向司法所表示要认真学习,争取早日毕业、工作,报答父母、回报社会,而且积极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沟通、汇报近期情况,在生活和学习上遇到困难也会与司法所交谈、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在学校也取得了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大多心理较敏感,有自卑、自闭心理,有时做事容易偏激。他们在犯罪后往往都有悔过心理,因此司法所不能将其等同于恶性较大的罪犯看待,更不能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而应以积极心态将他们带出黑暗,走向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