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陶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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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Z15143629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陶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陶某,男,1978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2015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2015年11月14日,陶某到景谷县司法局报到,由碧安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陶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陶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陶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接收陶某后,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干部、周边村民详细了解陶某的具体情况,并根据陶某的特点,分析如何制定矫正方案:陶某为单亲父亲,患有肺部疾病,且好饮酒。由于陶某多数靠政府救济过日子,养成一种“没钱找政府”的思想观念。所以首要任务是让陶某融入社会,并开导他通过付出劳动去挣钱养家糊口,积极治疗疾病。
由于陶某家离司法所很近,因此司法所对陶某并未采取定位手机监管方法,而是采用定期走访的方式对其实现监管。因陶某容易被他人影响,经常喝酒。针对此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陶某进行加强走访和个别谈话,要求陶某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注意自己的行为,杜绝出现饮酒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帮助其改善家庭条件情况
由于陶某无法全天务工,难以解决就业问题,但考虑到其家庭特殊性,2017年1月,景谷县司法局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发放救助金,司法所考虑到陶某的情况,也对其发放了救助。2017年6月,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司法所积极与工作对人员进行联系,经争取,乡级挂包领导买了生猪给陶某饲养,鼓励其积极发展生产。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重视对陶某的日常管理,注意摸清他的思想动态。刚入矫时,陶某似乎没有意识到社区服刑的严肃性,面对工作人员总是嬉皮笑脸,且由于其文化水平较低,无法较好领会工作人员所告知的管理要求,面对此情况,工作人员对陶某进行耐心解说教育,一遍又一遍的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渐渐地,陶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产生信任感,能按时进行电话汇报和思想汇报。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乡派出所民警、村组干部、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由于陶某家庭特殊,妻子外出未归,经多次走访,工作人员发现其岳母住在陶某家附近,经常来帮助陶某照顾孩子,因此工作人员多次向其岳母做思想工作,让她作为陶某的社区矫正监督员。刚开始,陶某的岳母觉得虽然陶某是女婿,但是对服刑人员有畏惧心理,觉得村子里的人会说闲话,因此不愿意作为陶某的监督管理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耐心与陶某岳母沟通,疏通她的思想负担,最终其岳母同意对陶某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在县检察院、县司法局的帮助下,整合多个部门力量,以讲解个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方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实行社区矫正,陶某慢慢认识到社区服刑的重要意义,因为法律的从宽,他才能在社区服刑,才有机会照顾孩子,他多次向司法所表示:自己要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遵守规定,珍惜机会,履行好父亲的角色。目前,他平时打零工赚钱,定时到幼儿园接送孩子,通过劳动创造稳定的生活。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陶某刚开始时对社区服刑有抵触心理,入矫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帮扶下,陶某渐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产生了信任感,认识到社区矫正的积极意义,自觉配合司法所管理,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