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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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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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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化名),男,194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犯诈骗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2016年5月31日,刘某到铁西区司法局报到,由地直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刘某为人精明能干,2009年退休,担任某机关科室负责人。由于过去手中权力大,求他办事的人多,结交的人员也多,和有求于他的人经常在一起,构成一个特别的圈子,道德修养逐步退化,法律观念日渐淡薄,久而久之发展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为由,收取财物。刘某性格开朗,善于结交朋友,为人豪爽,与同事、邻居、朋友相处融洽,社会关系广泛。在其案发后,刘某觉得颜面扫地、无脸见人。入矫后工作人员与其谈话中发现刘某思想压力较大,意志比较消沉,社会认知感不强。他案发后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因此他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刘某原来的社会生活环境全部发生了变化,罪犯的标签一直压抑在他心中难以释怀,社会认知感受挫,因此他说话行事小心谨慎,对工作人员必恭必敬,有严重的挫折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后,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刘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刘某的犯罪性质,应属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的犯罪行为。能够被判处缓刑,一部分是由于其年龄和身体的原因,同时也说明刘某的悔罪态度较好,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司法所从刘某的犯罪起因及年老、体弱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以平等的观念对待刘某,接纳他,尊重他的人格,以个别化,人性化的观念对其开展矫正工作。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1、耐心交流,敞开心扉。矫正小组工作人员通过与刘某的倾心交谈,让刘某感觉工作人员是真心帮助他的,能够理解他的处境,他的压力和他的痛苦。从而获得刘某的信任,打开心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和工作人员的帮助。

2、整合医疗资源,关心刘某健康。刘某患有多种疾病,其女儿患有白血病。工作人员主动为刘某在网上搜索疾病的日常生活的禁忌,寻找饮食和养身良方,获取最新的医疗信息,为刘某的女儿联系医院进行治疗。让其感受到工作人员的关心,真正接纳工作人员。

3、整合家庭资源,寻求家庭帮助。刘某有个非常好的家庭,家庭凝聚力强,家庭力量不容忽视。子女们的生活条件都很好,个个事业有成,子女们正向的生活引导,直接的经济援助和心理支持,都是刘某潜在的资源优势。工作人员通过和刘某子女积极沟通,刘某的子女都认真配合司法所工作,经常看望刘某,关心刘某,使刘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自觉的接受司法所的帮助教育。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综合刘某体弱多病,心理负担重,害怕社会交往的客观实际。工作人员鼓励刘某发挥原在机关任职,对国家政策掌握较细的特长,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义务普及国家政策,使其可以与更多的人接触,一点一滴的融入社会生活,社区群众普遍对刘某有了较好的印象,刘某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同时,工作人员针对刘某法律观念淡薄的客观情况,适时给刘某布置了查阅法律书籍的家庭作业,使其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更全面的认识,安心配合社区矫正。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刘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司法所充分利用区局和区妇联共同聘请心理咨询师在司法所辖区西园社区办公的优势,邀请心理咨询师担任志愿者与刘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刘某入矫时,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对许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刘某的思想动态。进行日常考核,季度走访等方式了解刘某的现实表现。鼓励刘某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司法所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妇联、关工委和团委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聘请退休干部、退休教师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刘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社区服务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工作,收到的效果比较明显,刘某能够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行为的管理。通过工作人员的努力,刘某的精神已振作起来,自卑的心理已基本消除,心态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参加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活动的积极性较高,表现在集中学习时认真听讲,互动环节中联系思想实际及时消化,按时提交思想汇报。自觉参加公益劳动,表现在劳动中积极主动,确立了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思想。

【小结(或反思)】

刘某曾经是一名机关干部,文化素质较高。他离开了原来的环境,手中没有了权利,本身没有恶习,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这种社区服刑人员,要重在心理上矫正。在进行矫正工作时,做好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尤为重要。真正关心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帮助他们发挥长处,尽快融入社会,能使社区服刑人员迅速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同司法所工作人员,这样做起思想转化工作效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