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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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Z151436299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钟某(化名),男,1961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泰和县。2016年2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2016年4月12日,钟某到马市司法局报到,由马市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钟某家庭及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妻子和孩子都在自家经营的砖厂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钟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钟某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村干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钟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妻子和孩子,对钟某要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司法所接收钟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的重点是: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钟某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钟某通过个人劳动和集体劳动的方式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钟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钟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通过个别谈话、训诫谈话等方式使钟某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达到张弛有度的矫正环境,促进各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对钟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钟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等肯定钟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钟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钟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钟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通过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其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同时思想品质得到了升华。不仅能做到遵纪守法,还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回馈社会。2017年,钟某向镇政府捐助教育基金,又帮助贫困户修建道路,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小结(或反思)】
教育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也要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心态融入社会。在本案中,通过对钟某进行矫正,使钟某能认认罪悔罪,并利用自己的专长,积极回馈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