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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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Z151435515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女,1984年3月出生,居住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2017年3月10到海淀区司法局对其进行了接收,3月13日司法所举行了宣告仪式。
李某是独生子女,父母健在,丈夫李某某,育有一子。李某从小就受到宠爱,上学工作,结婚生子,一切都很顺利,没有受到什么挫折,社区矫正期间与父母、丈夫和孩子共同生活,关系和谐、家庭幸福。李某被判刑前努力上进,听话乖巧,与人相处十分有礼貌,与同事、邻居、朋友相处融洽,社会评价很高。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系原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餐厅的总经理和消防负责人,因未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员工有效开展消防培训、演练活动,排除消防设施安全隐患,对2013年购物中心火灾负有责任。
李某被判缓刑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曾经事业有成、春风得意的李某从一个成功者沦为阶下囚,强烈的社会心理反差使其很难适应自己的角色变化,现在的是一名罪犯,罪犯的标签压抑在心中难以释怀,自我形象低,自信心不足,情绪低落,她说话行事的小心谨慎,必恭必敬,对社区矫正机关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表现良好,但在家里常常无缘无故地对孩子发脾气,摔东西,心情烦躁。她缓刑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建立新的交往圈子,因此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李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司法所耐心给起讲解法律规定,判决依据等,使李某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自己应该承担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接受教育监管,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李某在法律意识方面淡薄,虽有一定的认识,但存在错误的价值观和法制观念,对自己所犯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认识不足,总认为其不是故意犯罪,自己是因为倒霉才被判刑。司法所同志们多次与其沟通交流,在正确的法律意识的引导下,李某得到了这些方面的教育,提高了认识,以生动实际的案例对李某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更好的促进其行为养成。同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规章制度教育。通过对李某讲解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让她明白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一方面在于对其予以监督考察,另一方面更是对其实施针对性的教育活动,促使其完善自我,发展社会认知能力,加强法律意识,防止再次违法犯罪。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和抽调民警和社区居委会干部、社会矫正工作者一起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李某正确认识已经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事实,一次犯罪不代表将来一片灰暗,对自己要有信心。同时劝导其父母和丈夫,对李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李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本着从解决实际困难入手,司法所长帮助其和原工作单位商谈工作岗位安排及补偿问题。
(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李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
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李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她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她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她,让她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建议其家人带李某去专业的心理治疗医院对李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她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抽调民警、派出所民警、居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七包一”矫正小组,对李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电子监管、指纹报道、定期走访、谈话教育、电话报告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李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根据矫正小组人员掌握到的情况对李某进行动态管理,有针对性的谈话教育,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北京市石景山区阳光中途之家,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李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身修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李某深受教育思想发生了积极的变化,自卑心理逐渐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李某的心里、思想还没有完全成熟,遇到不利的因素,是否会引起她的思想波动,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要巩固矫正效果,给予适当的鼓励和帮助,使她形成健康的心里,更好地融入到社会。
李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李某的思想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转化和提高,她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付出和关怀表示衷心的感激,表示自己今后一定快乐的生活,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社会、面对生活,不辜负家人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她的期望。从近期的走访情况来看,李某的生活、情绪都比较稳定,多是在家看孩子,在家陪同孩子的时候,也多看看书,顺便也给孩子讲讲书中的故事。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重获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社会和生活,在于政府的关怀,社会的爱心,亲人的温暖。李某开始对法院判决有抵触心里,对生活没有信心,自暴自弃,司法所通过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送去信心、诚心和爱心,从而感化和转化了她,使她重新步入人生正轨。
其实社区服刑也渴望幸福生活,憧憬美好未来,关键是看政府、社会和亲人如何给他们机会,怎样去帮他们重获新生,在社会建设浪潮中大显身手,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