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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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Z151435522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郎某(化名),男,1992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2014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 2016年7月26日,郎某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报到,由大河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郎某的父母在家务农,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好。郎某家庭关系和睦,善于结交朋友,与亲人、邻居、朋友相处融洽。郎某获假释后,曾一度的在思想上陷入了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迷茫状态中。由于他没有什么特长和技能,一时之间找不到了生活的方向。因为服刑,他假释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有以前犯罪的内疚感,现如今又因为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友圈子,因此他内心比较封闭和自卑,喜欢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生活消极,不愿与父母和他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大河乡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郎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主要针对郎某自闭和自卑的心理,不愿意与人沟通交通的情况对其展开教育工作,消除其对融入社会的抵触情绪,帮助其建立信心,使其拥有一个良好的、积极的心理状态来面对生活,释放他自身因对在社区服刑的不正确认识给其自身带来的压力。通过有针对性地对郎某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矫正郎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同时通过与他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交流,让他的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通过对郎某进行相应的矫正教育和沟通交流,培养他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放下内心的包袱,尽快的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村委会干部和矫正小组,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郎某对家人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家人,在日常生活中对郎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逐步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郎某的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这种以话家常的方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的交谈,让郎某与工作人员有了进一步的接触和了解,初步消除了他觉得自己是罪犯,交谈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接收郎某后,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注重心理疏导,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同时我们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让他消散对社会的仇视心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告诉他,他的人生还很长,一定要走对方向。并且对其采用个别谈话教育、治疗的方式。通过谈话,了解郎某个人成长、发展中的问题,现实生活状况和人际关系中的问题以及他的生活态度,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同时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如果发现郎某在生活中存在难题,大河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其适应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两年多的监狱生活,中断了郎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在其获得假释后,曾经的街坊邻居、朋友对他避而远之,甚至是警惕防备。郎某自己也觉得不好意思,不愿意主动去面对。为此,大河乡司法所组织郎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金钱观和人生观,帮助他端正态度,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使得郎某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大家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针对郎某内心自卑,不愿意走出家门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的情况,大河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郎某开展心理辅导,与郎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他对于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大河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建立起矫正小组,对郎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郎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对郎某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之外,对郎某日常优秀的表现给予肯定,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为了帮助郎某尽快的融入社会,大河乡司法所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依托村委会干部和其家人朋友,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郎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以案释法等教育学习,在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关系调试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郎某深受教育和触动,重振精神,重树信心,消除了以前的自卑心理,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增强,性格变得更加的沉稳平和。郎某认真悔过自新,日常主动及时递交思想汇报,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同时通过他自己的努力,重新建立起了健康的人际交往的圈子,得到了家人和周围邻居的认可。并于2017年7月喜得千金,全家人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他现在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经历过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大多较敏感,有自卑、自闭心理、性格较为偏激等,要尊重社区服刑人员人格,平等对待,使社区矫正人员放松心理戒备,这样才能让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更好的进行沟通。
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各异,社区矫正要以人为本,全面掌握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采取灵活的形式,尽可能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调动服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帮助他们重新找准社会位置,重树信心,重塑其健全的人格,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