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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小小年纪入歧途 依法施教归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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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JZ151721519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小小年纪入歧途 依法施教归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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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李某,女,2000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商水县,居住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因犯抢劫罪被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2016年4月27日,李某到石河子市司法局报到,由开发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二)服刑人员家庭情况

李某及父母户籍均在河南省商水县,自幼随父母来到石河子市打工。李某的父母因为没有技术特长,平时都是在石河子市及周边的沙湾县、玛纳斯县打工,有时候其父母长时间回不到居所,疏于对李某进行关爱教育,李某经常一个人在家居住生活。李某在石河子市开发区辖区就读小学,初中辍学后一直无业,常与一起辍学的青少年玩耍,在石河子市除了父母外,认识的人员主要为其同学。据其母亲和其本人陈述,辍学后,李某和同学在石河子市的一些餐馆、理发店打工,工作生活极度不稳定。其犯罪成因主要是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平时对其照顾管教较少,加之,常与社会不良青少年接触,逐渐养成了不良行为。此外,因年龄较小、社会辨识能力差,法律知识欠缺,遇事不能通过有效合法的途径去解决,最后触犯了刑律。

(三)服刑人员思想认识情况

李某初次与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见面时,工作人员发现其胆小自卑,不愿意过多陈述自己家庭及平时的人员交往情况,并且认为自己只是一时冲动,与对方发生了矛盾才抢了对方随身的钱物,对方也有过错,不应只追究自己的责任。通过接收初期与其多次谈心了解到,其父母以在周边县市打零工为主要生活来源,收入不稳定,平时对其教育和关爱较少,其一个人经常感觉孤独并且很自卑。李某认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家里经常就只有她一个人,索性辍学到餐馆、理发店等地打工,自己也能有一些零花钱。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因人施教”制定教育方案,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

1.司法所经过多次的个别谈话教育、走访其父母朋友,分析研究评估后认为,李某之所以与别人发生矛盾后不能冷静处理,而是采用殴打、抢劫对方的方式来解决,以致触犯刑法,原因在于:其一,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李某认为自己只是与受害方发生了矛盾,殴打并拿走了对方的财物,未能清醒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其二,缺失家庭教育与父母关爱。李某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平时对其照顾关心较少,使其内心孤独,缺乏安定感;其三,过早辍学与社会不良青少年交往的经历,使其沾染了部分不良社会习气,遇事不能妥善解决,易诉诸暴力。

2.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由司法所牵头,联合公安、社区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消除其自卑心理、防御性心理,并组织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协调为其父母就近联系工作,协调组织社区民警、综治干部、其父母做好行为管控,杜绝不良交往,引导参加技能培训或就学。

(二)依法监管,着力开展法律法规、帮扶教育,组织参加社区义务劳动,培养社会公德意识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注重思想和心理矫正。李某作为未成年服刑人员,情绪易波动,思想也较为幼稚。司法所通过邀请专门的心理医师,和李某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沟通,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活动。在平时的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十分注意与李某的沟通,通过每周一次的电话汇报和每月的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争取和其深入交谈,了解其心理历程和心理变化,并适时对症下药,对其予以耐心帮助,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教育,根据李某的心理变化适时调整矫正工作的重点。

司法所针对其是未成年犯,在教育管理时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在安排公益劳动时,司法所也较为注重安排李某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街道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加强其社会责任感;组织她参加创城义务大扫除、到敬老院献爱心、美化社区净化家园等活动,让其在劳动中体会奉献的快乐、认识到自身价值。在组织教育活动时,司法所也根据其身心特点详细向其介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条文,帮助其树立法律意识,增强其服刑在矫意识。

(三)开展帮扶教育、人文关怀,注重思想转化、行为约束

1.考虑到李某父母经常在外打工,对李某疏于关爱的现实情况,司法所积极与开发区辖区企业联系,在某纺织公司为其母亲联系到了一份保洁的工作,这样李某的母亲每天都能回到家中,改变了李某长时间缺少父母陪伴关爱的状况。此外,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因此,工作人员在与李某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其进步和优点予以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其树立信心,乐观处事。事实证明,适当给予其人文关怀,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叛逆心理,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
? 2.严禁不良交往、帮助文化学习。了解到李某有与不良社会青年交往的情况,司法所及时与其沟通,要求其杜绝此类交往,并建议其母亲协助司法所做好监督。考虑到李某还未成年,司法所建议其父母应当让孩子继续就学或者学习一些基本的专业技能。通过司法所的劝说,李某的父母在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将其送到某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糕点制作,通过就业指导、组织参加相关技能的培训,成功帮助其完成回归社会的“软着陆”,李某现就职于某糕点制作企业。

(四)积极联系协调相关部门,以矫正小组为依托各方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监管教育活动

接收之初,司法所即建立以本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综治干部、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将其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专门的监管教育。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单独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李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切实落实各项监管教育制度。

(五)分阶段开展监管教育,适时开展个案调整

通过第一阶段的工作,李某服刑情况良好,进入了社区矫正常规监管期。但由于其过早辍学、父母疏于管教,使其形成了自由散漫、自控力差的不良行为。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上并未因为李某年龄小而给予任何的放松和特殊对待,而是更加严格要求。因此,司法所通过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报到、按时参加公益劳动、按时参加教育学习、按时递交思想汇报,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增强其服刑意识、法律意识,并通过辅导其学习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从而自觉遵守矫正纪律,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李某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深刻了许多,对社区矫正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认识,能够每周按时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能够按时参加,在公益劳动中表现也较为积极,主动性已经有了较大的增强。以前那些不良行为的朋友,李某已经不再与他们来往,开始专注于自己的生活工作,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积累足够的经验和储蓄,能开一家属于自己的糕点房,用自己的方式回报社会和家庭。

【小结(或反思)】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多发趋势,社会、家庭、学校、各级政府都有责任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本案中,当事人因为早早辍学、父母忙于生计,致使其长时间脱离父母监管、学校教育,在文化知识教育、理想教育、品德教育、行为养成方面存在缺失,最终因自身不当行为受到刑法惩罚。开发区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通过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技能文化教育,对其家庭帮扶,多部门共同协作,使有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教育监管中,司法所认真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注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重点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矫治,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