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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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Z151436296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1996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2016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李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2017年1月4日,李某到九台区司法局报到,由营城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李某假缺乏社会归属感,没有就业技能,整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不愿与人交流,精神状态萎靡不振。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父、其姑姑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司法所从与李某的入矫谈话以及入矫初期的入户走访过程中,初步了解到李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关爱缺失等情况,把矫正工作重点放在了法律法规学习及弥补亲情等方面。一是侧重法律知识和社会道德教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每月集中教育机会,为李某提供法律知识方面的书籍,并对其讲解辅导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帮助他增强法律意识,使其知法懂法。二是加强亲情教育,了解到李某从小缺失母爱,在监狱服刑期间缺少与父亲的沟通,假释回到家后对父亲的关心不理不睬,利用集中教育、个别教育机会,引导李某认识到父亲的辛苦与不易,换位思考理解父亲的关心与教育。三是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提高李某的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确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2017年春节过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发现李某情绪波动很大,父亲在外地打工,自己一个人独居家中,没有父亲陪伴,又没有朋友,内心很苦闷。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召开了矫正动态分析会议,分析到李某已到就业年龄,整日呆在家中无所事事,其重要原因是无一技之长。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与其父亲取得联系,共同分析李某思想状况及近期现实表现,希望其父亲对李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同时劝导其父亲和对李某比较关心的姑姑,引导李某学习一项技能,改变目前其自暴自弃的处境。
后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其姑姑商议研究,由司法所帮助联系驾驶学校,让李某考取驾照,既能掌握技能,还可以就业谋生,李某及其家属非常感动,表示一定珍惜机会。李某很快投入到紧张的学习中,思想情绪稳定,并很快考取了驾照,李某和家人都十分高兴,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充满了感激和信任之情。在考取驾照的过程中,李某增进了与他人的沟通、交流,自卑心逐渐消除,自信心逐渐增强。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李某服刑期间中断了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假释后,过去的同学、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李某自己也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安排村委会干部采取个别方式组织李某参加社区服务,减少李某的顾虑。安排他到敬老院进行社区服务,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培养其服务社会、服务他人的观念。他的劳动得到了村委会干部及敬老院老人们的赞许,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服务,李某由被动参加社区服务到积极主动参加社区服务。他表示能够得到他人的认可,让他觉得自己活得更有意义了。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在入矫初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到其家中走访,与其交心谈心,希望他能够珍惜自己的美好青春时光,能够端正态度顺利渡过剩余矫正刑期。并帮助他分析现实处境,引导他面对现实,正确对待困难,不要自暴自弃。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鼓励他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同时及时肯定其矫正期间表现良好,能够主动配合司法所工作。通过一系列心理辅导及行为引导,让李某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他更加信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愿意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说出自己的心里话,性格变得越来越开朗。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主动参与到对李某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中来,村委会干部及时向司法所反馈李某在社区服务、日常生活中的表现,李某的姑姑对李某的技能学习给予资助,并协助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教育引导李某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使李某感受到了社会的关怀和家人的期望,再次激发了内心的正能量,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长春市司法局借助各方面社会力量组织集中教育活动,通过参观长春革命烈士纪念馆、伪满皇宫博物院等,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李某积极参加。此外,他通过参加法律知识讲座,接受专业律师给予的法律知识辅导。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李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意识增强,自卑心理消除,重塑了生活的信心。李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由于掌握了驾驶技能,目前已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生活有了保障,对父亲和姑姑孝敬有加。父亲和姑姑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非常感激。
【小结(或反思)】
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与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感,回归社会后,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能够帮助其逐渐消除对社会的不适应感,形成健康的社会人格,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本案中,李某年纪小、思想和心理不成熟,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容易自暴自弃。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给予其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引导其学习掌握就业技能,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充分体现出社区矫正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