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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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JZ151721067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化名),男,1967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宽甸满族自治县。2013年11月,因犯非法采矿罪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2013年11月12日,于某到宽甸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于某被宣告缓刑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觉得自己身上有污点、不光彩,渐渐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克服心理上的自卑,不愿建立新的交往圈子。因此他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于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于某法律意识,培养其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使其能重新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接收于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于某康复心理、健全人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对于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与于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关心他、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于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其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为树立于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司法局多次组织其参加开放式的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其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使其在群众的鼓励下和掌声中思想得到升华,从而重塑自我,找到人生的前进方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于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于某在司法局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很快解开了思想上的疙瘩,放下了包袱,集中精力抓好企业生产经营,使企业处在一个良好的发展水平上。在司法所的教育疏导下,于某进一步认识到了做好阳光事业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申请挂牌建立了阳光基地。现在于某的企业共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28名,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1%。这28名刑满释放人员在于某的企业内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同待遇。
于某将这些社区服刑及刑满释放人员安排在自己的企业就业,曾遭到家人及企业其他人员的一致反对。于某克服种种压力,在做好家人及企业人员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这部分人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生产,积极教育感化了一批失足违法犯罪人员,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很大作用。例如,李某今年62岁,因盗窃罪于2015年刑满释放,是“二进宫”人员。李某无儿无女,孤身一人,也没有住的地方。当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李某是个盗窃犯,来厂工作不合适,都不同意。于某谈了个人想法,如果对这样的人都不管不问、不负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就会不安定。如果我们拉他一把,真正关爱他,就是铁石心肠也会被感化的。现在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吃住在生产基地,安心工作生活,多次对于某表示感谢:“如果没有你于总,我可能又进‘宫’了。我要重新做人,在基地干出个样,报答你对我的关照。”
社区服刑人员于某,不仅在阳光基地安排刑满释放人员工作,而且积极配合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司法局根据对社区服刑人员风险等级评估确定的重点人员,组织各乡镇社区服刑人员每二个月分期分批到基地开展“双八”学习教育。每次教育学习,于某都认真撰写思想活动汇报,现身说法,敢于亮自己违法犯罪的罪行。于某说:“犯了罪就应当认罪悔罪,就要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通过社区矫正,去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有谁社区矫正期满找不到适当的工作,可以到阳光基地来工作……” 阳光基地自2014年建立以来,共组织21次、有63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的“双八”教育学习,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教育矫正场所。于某致力于阳光事业的做法,得到了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充分肯定。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之前的犯罪可能是一时糊涂、可能是自制力差、一时冲动,也可能是法律意识淡薄。他们触犯了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是社区服刑人员。但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该本着治病救人的心态对待他们,不应该对其有歧视的心态,否则就是与初衷背道而驰。
宽甸县司法局根据本案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支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创业,帮助其走出心理的困境,实现自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