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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翟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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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翟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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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翟某某(化名),男,1977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4年9月12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2014年9月12日,翟某某到永登县司法局报到,由柳树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翟某某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鉴于自己的经历,思想上有些负担,不够自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翟某某后,对翟某某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翟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社区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翟某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母亲和妻子对翟某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其建立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其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翟某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翟某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其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三年的监狱生活,中断了翟某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假释后,过去的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翟某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翟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其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翟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刘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翟某某实施全方位社区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翟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翟某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翟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翟某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数年与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柳树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创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