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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石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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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JZ151642338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石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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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石某(化名),男,1996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固镇县。2017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2017年1月16日,石某到固镇县司法局报到,由石湖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石某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按照规定,石某被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司法所重点对其开展认罪服法、道德、法纪教育,为其讲解社区服刑人员入矫须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以及违反规定造成的严重后果等等。针对其心理不成熟的实际,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鼓励他积极的面对过去,面对生活、面对社会,正确对待社区服刑生活;及时开展法律法规教育,懂得社区服刑不等于“无罪”,增强其法纪观念和在刑意识;适时开展理想教育和道德、政策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利用社区服刑人员违规处罚案例,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对其讲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目的和意义,明确社区矫正是党和政府的人性化关怀措施,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为社区矫正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石某的性格散漫,行事草率,纪律意识较差,高中就读期间表现一般。接受矫正管理后,石某很自卑,感觉低人一等,情绪低落,不愿与家人和朋友交流。石某入矫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进行个别疏导和教育。在谈话中,石某对求学和未来表示担忧,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向其讲解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及外出就读的一些特殊规定,打消了石某的思想顾虑。石某表示将积极接受矫正管理,严格遵守监管各项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司法所针对石某的心理、性格特点和未成年实际,制订了个性化矫正方案。重点突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注重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二是根据未成年教育矫正的特点,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特殊要求实施对其教育矫正;三是注重对其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开展心理干预和疏导,充分发挥心理矫正的积极作用;四是及时向县司法局汇报,由县司法局协调教育部门,实行委托学校代为监督管理方式,帮助石某完成学业。

(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等情况

固镇县司法局为石某量身定制了一套心理测评和心理辅导的课程,安排专职心理咨询师,对石某进行心理干预,减轻其心理压力和求学阻力。固镇县司法局从关爱未成年角度出发,派员赴其学校与学校保卫部门进行了沟通协商,最终学校同意在就读期间对石某代为监管。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监督人、志愿者、服刑人员家属、以及学校辅导员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对石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定期到学校对石某接受教育监管情况进行回访。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11月1日,固镇县司法局派员到学校对石某进行回访,得知石某在校期间生活学习表现较好,学习勤奋,刻苦发奋,尊敬师长,友爱同学,人际关系融洽,有团队精神,能够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小结(或反思)】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在“管”上下功夫,更要在“帮”上做文章。本案例中对石某的矫正管理,就读期间通过与学校加强联系,发挥学校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的优势,做好其矫正监管工作。同时,司法所利用寒、暑假,对石某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教育,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制度优势,取得了很好的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