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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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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JZ151659031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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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化名),男,1988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2016年9月22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同时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2013年10月11日,刘某到玛纳斯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刘某初次接触后,针对刘某思想负担过重,对其循循善诱,平等对待,不存歧视,让其正确看待其罪行,消除对社区矫正工作防御、戒备心理。

刘某第一次自己主动来到司法所,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守禁止令,好好接受矫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表示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刘某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刘某以为会受到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司法所对其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活动。针对刘某好胜心强,急于还债的心里,鼓励其大胆发挥特长,遵守禁止令,遵规守法,努力挣钱。在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并不时提醒他遵守禁止令,刘某也多次向司法所表示要认真矫正,遵守禁止令,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司法所了解其心思后,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在工作上努力进取,按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正确引导,刘某的农家乐越办越红火,其劳动态度得到了肯定。创业成功后,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时,服从管理,遵守禁止令,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针对刘某生活悲观、意志消沉的情况,对其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针对禁止令内容,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对其进行开导,引用一些在面临严重打击后振作精神重新做人的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的典型事例开导他,分析其家庭的现实状况,劝说其要振作精神,树立信心,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为其家庭其他成员撑起一片天空。在开导劝说的当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适时地对他进行政治理论教育,促进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摒弃悲观厌世的情绪。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刘某对司法所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司法所交流沟通,十分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且他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缓刑初期,刘某因禁止令不能像以前一样和朋友们一起参加旅游等高档消费活动,身边的朋友们也越来越少。刘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经常独来独往。为此,司法所组织刘某参加社区服务,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某镇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使其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刘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刘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司法所依托玛纳斯县司法局,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刘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5+1”矫正小组,对刘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刘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刘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刘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帮社区服务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刘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刘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在创业成功之后,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带动当地村民发家致富,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要适当开展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其自谋出路、适应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