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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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JZ151659005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丘某,男,199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管制期限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2017年4月10日,丘某到陆川县司法局报到,由温泉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丘某是家中长子,父亲在云南打工,母亲在老家做裁缝,家庭经济条件中等。丘某的个性较为腼腆,内向,犯罪时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丘某被判处管制后,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无法接受自己从一名在校大学生变成一名犯罪人。因为犯罪,丘某受到了学校的退学处理,原来在学校较好的朋友也都已经疏远。巨大的心理落差,让丘某陷入了痛苦和迷茫之中。因此,他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丘某后,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干部、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丘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丘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干警和社区干部,对其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丘某要多关心家人,对家人要尊重、关心、理解,鼓励他多走出社会,多参加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居民活动,在居住地建立新的朋友圈。
同时劝导其母亲和姐姐、弟弟,要对丘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在开展走访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丘某在校时学的是电脑艺术设计,掌握了相应的广告制作技术,便鼓励他在家中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将大学剩下的相应课程学完,并通过社区的牵线搭桥,为其在县里的某家广告公司找到了一份助理的工作,让其可以通过服务型的工作融入社会。
同时接收丘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前期,对丘某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对他进行相应的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减轻心理落差,适应回到居住地的生活。后期,根据前期的矫正效果,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对其进行就业指导,借助社会力量帮助他解决就业问题,让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并引导他服务社会,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因为是在校时犯罪,同学的疏远、防备,亲近朋友圈的缺失,是丘某产生巨大心理落差的主要来源之一。刚接收丘某时,他总是不愿意再去结交新的朋友,无法正常的融入社会交际圈。为此,司法所多次组织丘某参加社区服务,并通过社区的帮助,让其以社区志愿者的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并鼓励他利用专业知识优势帮助社区制作宣传视频,进行普法宣传等。
通过社区服务,帮助丘某树立了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加与他人沟通交流的机会,同时帮助他在劳动服务中,结交到新的朋友,建立起新的朋友圈,让他在社区服务中,得到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找到社会归属感,从而重新获得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丘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丘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
在刚接收丘某时,司法所根据丘某的个人需求,邀请县社区矫正中心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对丘某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咨询师根据丘某的心理精神状态提出给予定期的心理咨询的建议。在对丘某进行心理咨询的过程中,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丘某及时释放自身的不良情绪,消除因为身份转变的心理落差所产生的社交障碍,从而使他可以完整的接纳自己,可以勇敢的走出自卑,走进社会,更好面对工作,对待生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民警、村两委干部、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丘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精神,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丘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司法所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定、加分、表扬等肯定丘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针对丘某的性格和特点,我们鼓励社会力量加入社区矫正。我们在社区走访过程中,鼓励社区干部、社区志愿者、丘某的亲友一起加入矫正小组,在日常生活中,多了解丘某的思想动态,多给予丘某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在工作中,多给丘某提供工作指导,让丘某可以渐渐打开自己的就业创业之路,促进他对社会的融入。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教育,也通过社会力量的帮助,丘某在社区服刑期间,逐渐消除个人的心理障碍,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心灵得到净化,个人修养也得到升华。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丘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现实表现良好。
丘某开始渐渐走出自我的封闭圈,走进社会,积极的面对生活和工作中的各项困难,他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工作中开始独当一面,独立承接广告制作的任务,增加了自己的收入;在生活中建立起了良好的交际圈,常怀一颗感恩的心到社区去做义工,去帮助可以帮助的人,用自己的力量去回报社会,回馈社会。丘某逐渐打开了自己人生崭新的一页。
【小结(或反思)】
每个社区服刑人员都有其自身的性格和自身的特点,司法所在对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时候,要根据服刑人员的自身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做到以人为本。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来自社会、来自专业人士的力量和作用,对服刑人员进行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时也能获得来自家庭、来自社会力量的支持,促使服刑人员以积极的心态接受社区矫正,以良好心态融入社会,以正确的心态开启人生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