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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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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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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化名),男,1958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16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2016年7月26日,赵某到南岗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赵某系高中文化,2014年7月从单位退休后,在哈尔滨市某装修公司工作。2016年3月19日,在单位仓库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轻微伤。对于此事,赵某认为自己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单位的合法财产,可是却由于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不恰当,加之性格火爆,导致这起暴力事件的发生,给被害人造成不必要的身体伤害,同时又给自己的家人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后,组成矫正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向赵某宣告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矫正期限、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赵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通过对赵某的进一步接触了解到,赵某此前并无不良案底,据其亲友反映赵某虽然性格内向但是乐观和善,对待工作更是兢兢业业。此事件发生的原因正是在于赵某对待工作拥有强烈的责任心,在没有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单位合法财产的目的,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赵某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对于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内心充满愧疚;同时对于自己年近花甲却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深感羞愧。此事发生后,原本性格内向的赵某变得更加忧郁,思想压力空前加大。

赵某的配偶王某全力配合司法所工作,向工作人员承诺必定充分发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监护人的作用。但是,赵某由于心底的愧疚与羞耻,将自己封闭于自我的内心世界,不愿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所以,王某虽时常对赵某进行劝慰,却并没有取得预想的良好效果。

通过频繁地与赵某进行沟通接触、细致地观察赵某的行为表现、深度地剖析赵某的心理现状,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对赵某进行矫正需要完成两个工作目标:一是帮助赵某消除疑虑、打破桎梏,使其真正接受社区矫正;二是帮助赵某排除忧虑、解除心结,使其恢复到以往的快乐生活状态。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为了帮助赵某恢复以往的心理、生活状态,顺利回归社会,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赵某多多参加公益劳动,积极融入社会集体。因此,多次邀请赵某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法律讲座,赵某还针对讲座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积极安排赵某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各种集体活动,创造各种机会鼓励赵某与他人接触,减小其与他人相处的戒心,能够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个别化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针对赵某心理负担过重的情况,工作人员决定采取以爱暖人、以情感人的工作办法对赵某实施矫正。按照既定目标,工作人员不辞辛苦,在37℃左右的高温天气下,多次去赵某家中走访。最初几次,赵某不愿与工作人员交谈,更是常常以各种理由对工作人员避而不见。一次偶然,工作人员发现,当与赵某谈论他的小孙子时,赵某眼中流露出慈爱温暖的光芒。工作人员尝试以此为突破口,消除赵某的心里戒备。于是,工作人员通过与赵某回忆其孙子的儿时趣闻、探讨育儿心经等方式取得赵某的充分信任。至此,第一项工作目标初步实现。随着工作人员与赵某之间距离的拉近,赵某向工作人员道出心底最深顾虑——怕自己的这次错误行为,给孙子日后带来不良影响。针对赵某的这一忧虑,工作人员耐心劝慰,告诉他“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道理,而且他的主观恶性不大,又是第一次触犯法律,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自己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只要日后做一名合格守法的好公民,就不会给孙子带来不良影响。通过这次深入的宽慰与劝导,赵某彻底打破了心底桎梏,开始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赵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注重对赵某心理矫正,通过关心、肯定、鼓励的方式,帮助其卸下沉重的心理包袱,促进其转变消极的思想观念。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赵某的教育引导,促进赵某融入社会的步伐。依托南岗区司法局的力量,不定期邀请律师、高校法学教师开展法律讲座,有计划地对赵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增强赵某的法律意识,提升赵某的道德修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工作人员的多方面努力,赵某思想乐观积极,尽管性格依然内向,可是通过其言语、行为皆可看出其内心世界不再封闭压抑。现在赵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每周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司法所报到,每月到司法所上交书面思想汇报,认真参加旨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的教育学习活动,积极参加旨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的社区服务活动。同时,赵某还不定期的到司法所与工作人员谈心;心存疑惑时,积极和工作人员探讨,寻求解决途径。2016年9月初的一天,赵某和老伴带着孙子到司法所报到,还带来一些其弟送给赵某的大连特产送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婉言谢绝了赵某的礼品,但是内心十分欣慰。看着此时的赵某,再回想刚入矫时,短短两个月时间,赵某的心理状态有了极大的转变。

【小结(或反思)】

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时,一定要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尊重与关爱,将不歧视、不排斥、不抛弃任何一人的宗旨贯彻社区矫正工作的始终。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遵纪守法或者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任务,更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终极目标。通过矫正帮助服刑人员扭转犯罪心理、改正行为恶习、回归正常生活轨道,这才是我们社矫工作追求的理想状态。所以在工作中,应铭记并恪守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性化管理的积极作用,密切关注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的同时,不忘切实关心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状态,尽可能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联动各个职能部门,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其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