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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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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J153785399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彭某,男,198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2018年2月,彭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22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彭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邮寄函的形式委托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金湾区司法局收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对被告人彭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居住地村(居)委意见、建议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金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及司法所专干走访了彭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2月1日经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018年2月2日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邮寄《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2月28日,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收到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彭某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符合在我区实施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即电话通知彭某补充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蓝底照片、港澳通行证、护照等材料,并要求其在2018年3月1日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金湾区司法局于2018年3月2日寄出《执行通知书(回执)》给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日,彭某到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报到。金湾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3月1日司法所为彭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辖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彭某的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了给彭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辖区民警、彭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彭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彭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居住地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对彭某开展了训诫谈话,要求其时刻牢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明确权利义务和违规后果,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树立生活信心,并为其建立工作档案。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特别要注重规范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规范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三是规范组织入矫宣告,使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起到震慑、警醒作用,增强其遵规守纪意识;四是加强教育引导,让社区服刑人员消除对社区矫正的排斥心理,促使其遵纪守法,顺利融入社会。

本案中,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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