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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罗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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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J153741150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男,1962年1月出生,未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08年11月,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罗某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期间,2011年12月减刑9个月,2014年3月减刑1年,2016年8月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1日止。因罗某患有右上肺腺癌、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并感染,重度肺功能损害、左肺肺大泡等疾病,经广东省英德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3月10日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23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发函委托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对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罗某进行调查评估。白云区司法局收到广东省英德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罗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影响、居住地居委会意见、具保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经走访罗某家属、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等人员了解到,罗某家人愿意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疾病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并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罗某的哥哥作为具保人具备担保条件,罗某所在社区居委也表示愿意协助做好其在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监管教育工作。调查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经白云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3月6日向广东省英德监狱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3月13日,广东省英德监狱派员将罪犯罗某押送至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并将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移交给白云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当即签收。当日,白云区司法局为罗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罗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司法社工、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志愿者、罗某哥哥(保证人)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鉴于罗某病情严重,已告病危,被家人接回家后时有咳血、呼吸困难等病状,因身体虚弱只能卧床休息,不适宜到司法所参加入矫宣告。2017年3月17日上午9时30分,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到罗某家中,依法对其进行入矫宣告。通过宣告,让罗某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知晓了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罗某提交的书面申请,考虑到罗某的身体状况,区司法局批准免除了罗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社区服务、学习教育和当面报告。同时,司法所要求罗某的哥哥按社区矫正的规定,与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按时电话汇报罗某的各项情况,按时提交罗某的病情复查情况,确保矫正措施的落实。

【小结】

本案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批准保外就医,监狱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社区矫正机构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在入矫宣告环节中,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卧病在床,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人员上门对其进行入矫宣告,既彰显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也体现了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的理念。虽然社区服刑人员病重无法履行报告、社区服务和学习教育等事项,但司法所充分发挥其家属作用,通过密切与家属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情况,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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