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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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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JJ153715121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男,1997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居住地为内蒙古二连浩特市。2018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9月30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韩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二连浩特市司法局收到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司法所和社区网格员对被告人韩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韩某的家属和街坊邻居,并制作了调查笔录,9月30日,经二连浩特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9月30日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1、2018年6月14日,二连浩特市司法局收到了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某判处缓刑的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6月14日送达回执。

2、2018年6月14日,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到二连浩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二连浩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建立了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确保韩某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司法所会同社区网格员、韩某朋友等矫正小组成员到二连浩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的宣告训诫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向韩某宣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社区矫正类型和期限,还向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告诫他在接受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给予警告或撤销缓刑的几种情形,还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矫正小组成员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要求其在矫正期间积极配合司法所接受改造。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社区矫正入矫宣告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的重要措施,对于彰显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新入矫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家属、保证人等承担责任,对其今后的社区服刑都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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