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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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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J153656332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木某,女,1977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居住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2018年4月,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2018年5月9日,木某到滨湖区司法局报到,由街道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4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木某,委托滨湖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滨湖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立即指派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依照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对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工作情况、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帮教条件和再犯可能性等开展调查评估。通过调查,了解到木某在本辖区有稳定住所且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也表示会积极配合监督木某,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认为具备帮教条件,愿意接纳。2018年4月23日,经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适用前调查评估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形成评估意见,经法制审核,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018年4月24日送达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5月9日,木某到滨湖区司法局报到。滨湖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街道司法所报到。

木某于2018年5月9日到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跟其说明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木某建立了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民警、专职社会工作者、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及其丈夫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建立了微信群,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给木某上好社区矫正第一课,区司法局会同区公安局、区检察院与司法所、木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区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对木某入矫宣告。向木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强化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

【小结】

本案例通过对木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在社区矫正的首要环节即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明确身份意识,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为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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