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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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JJ153655359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奉节县某村。2018年2月,因保险诈骗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7月9日,黄某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7月9日,奉节县司法局收到了奉节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黄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7月9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7月9日,黄某某到奉节县司法局报到,奉节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出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8年7月9日下午,黄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入矫教育谈话,告知黄某某在缓刑期间的相关规定时,黄某某惊讶到:“啊?我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那我在湖北任教练的工作怎么办,我拿什么赚钱养家,这都是瞎扯谈,我去找点关系沟通一下。”于是拿着法律文书离开司法所。司法所负责人及时电话联系黄某某,要求其立即返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否则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月9日下午五点二十分,黄某某回到司法所,请求工作人员在活动范围上给予适当照顾,让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被司法所负责人当面拒绝,并对黄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要求黄某某端正态度,提高认识,服从监督管理。通过司法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黄某某意识到法律面前没有例外,对自己的行为很懊悔,表示会端正态度、接受社区矫正。
据此,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妻子高某等组建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制定社区矫正方案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研判认为,黄某某法律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不强,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认知严重欠缺,如不及时加以疏导,很可能引发重新违法犯罪。通过对有关情况的分析,制定以下矫正措施:一是开展教育学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黄某某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重新认识,帮助其树立社会服刑意识,逐渐适应社区矫正。二是积极有效疏导,增强法律意识。采取心理疏导,对其思想、心理上进行矫治,让其认识到社区矫正也是刑罚的一种,使其能够真正转变错误认知,认罪服法,接受社区矫正。三是整合社会资源,解除后顾之忧。搜集就业信息,帮助黄某某在当地找一份适宜的工作,保证正常的经济收入,使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四)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7月10日,司法所组织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妻子高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黄某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至关重要,这关系到社区服刑人员能否服从管理,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往往在社区矫正初期,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抵触情绪较大,需要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时,对症下药,及时纠正偏差,制定矫正方案,因人施“矫”,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监督管理,因人而异,对其提供相关帮助,保障社区服刑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