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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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J153630161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小学文化。2013年4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于2013年5月13日被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2018年5月10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其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9月17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17日,云南省嵩明监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周某某的假释建议,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东川区司法局对其进行调查评估。
东川区司法局收到云南省嵩明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周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在监所改造情况、户籍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周某某户籍地村干部、小组长、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过调查得知,周某某户籍为昆明市东川区,其性格较温和,与家人相处良好,身心健康,未犯罪前无不良嗜好,社会关系主要与邻居亲属为主,家庭经济收入一般,在社区表现较好。经调查征求意见,家人和村委会均同意接纳,并愿意配合协助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其在监禁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综合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在监所改造情况、户籍地社区等调查结果,经东川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委员会评估,确定周某某适合社区矫正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2月8日向云南省嵩明监狱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6月6日,东川区司法局收到了云南省嵩明监狱邮寄的关于罪犯周某某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6月11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5月25日,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到东川区司法局报到。东川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周某某于同日下午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1.组织第一次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到区司法局报到时,区司法局对周某某进行了单独宣告,一是宣告告知周某某要在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如超期到司法所报到将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会受到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如长期不报到失去联系超过一个月将会受到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处分;二是告知周某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将要遵守的一些主要规定,提前打预防针,使周某某认清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牢记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三是用不遵守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案例对周某某进行警示教育,使周某某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彻底纠正周某某“出来了就是没事了”的错误想法。
2.签订相关入矫文书,成立矫正小组。周某某到司法所报到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父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社区服刑人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周某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对周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重点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主要管理规定告知书,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遵纪守法、通讯畅通、按时汇报、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及突发事项即时报告等方面社区矫正规定,同时重点强调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要求周某某认罪伏法,积极接受管理和教育。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周某某接收入矫的案例关键主要在两个环节,一个是审前调查环节,另一个是接收入矫环节。
(一)审前调查环节
一是审前与家庭、村委会积极沟通,保障社区矫正效果。周某某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长期与社会隔离对社会产生了脱离感。矫正期间他们面临着思想融入、亲情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社区矫正机构只有提前与其家人、其所在社区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以利于提前发现隐患;通过提前对其家属宣传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帮助他们做好心理准备;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引导,给予其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
二是审前调查一定要详细真实,要有说服力,并做好调查笔录,固定相关证据证言。调查笔录是出具调查意见的有力支撑,要经得起推敲,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关系。其他相关证据也要收集完备,确保出具的调查意见稳定牢固。
(二)接收入矫环节
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一定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庄重威严和法律执行的严肃性,通过区司法局和司法所不同层次的报到宣告、接收入矫,使社区服刑人员一入矫就体会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给社区服刑人员一个震慑,起到警示、警醒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另一方面建立司法所、村居委会、家庭及其他社会志愿者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通过司法所、社会、村居、家庭等人员形成立体式监督管理、学习教育、帮困解难网络,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和思想动态,便于对症下药,及时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