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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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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JJ153629969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某,男,1989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山西省大同市,居住地为天津市南开区。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起止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司法所收到到南开区司法局关于核实郭某某居住地的通知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郭某某居住的房屋系其打工单位租赁的员工宿舍,房主吴某某。司法所于2017年12月29日请吴某某到司法所,向吴某某告知了郭某某犯罪被判处缓刑的情况,吴某某称2016年11月将此房屋出租给快餐店经理游某某做员工宿舍使用。司法所查看了吴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要求吴某某写出知情同意书,吴某某表示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对郭某某的教育工作。

郭某某于2018年1月2日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法律文书到司法所报到,郭某某所在快餐店经理游某某持本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陪同郭某某一起到司法所办理报到手续,司法所查看了郭某某和游某某的材料并复印留存入卷。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郭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带领郭某某一起学习《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南开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管理办法》等规定,郭某某表示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后悔痛心,一定要遵守监管规定,认真改造,做守法公民。

由于郭某某的家属都在原籍不在本市,司法所邀请郭某某的单位负责人游某某作为郭某某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司法所做好郭某某的教育监管工作。游某某当即表示同意。

(二)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对郭某某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郭某某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2018年1月4日对郭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

入矫宣告在司法所矫正工作室进行,司法所全体人员、郭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及郭某某本人到会,宣告由司法所所长主持,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以下内容:

首先,宣布宣告纪律及相关事项,明确要求全体人员按指定座位就位,不准随意走动,保持会场秩序,向郭某某强调在宣告过程中如实回答问题。

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司法所宣布了郭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及职责。司法所所长宣读了郭某某矫正宣告书,告知郭某某社区矫正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郭某某在矫正宣告书上签字并按手印。

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对郭某某进行了深入的谈话教育,使他树立正确的钱财观念,要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获取钱财;明确服刑人员身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每月向司法所进行报告、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和迁居的有关规定;珍惜缓刑机会,把缓刑当做服刑来对待,认真自我改造,遵纪守法,平稳度过缓刑考验期。

【小结】

司法所对郭某某的接收入矫工作把握了三个重点问题:

一是核实居住地的扎实性。郭某某的居住地是其打工单位租赁的员工宿舍,为了核实其居住地,司法所与房主、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见面谈话、查看各种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材料复印留存,从而查清核实了郭某某的居住地。

二是首次谈话的严肃性。在首次谈话中,司法所强调了盗窃行为的恶劣性质,增强郭某某对自己犯罪的认识,为今后郭某某遵守监管、顺利改造奠定了基础。

三是入矫宣告的庄严性。宣告室的布置、宣告中法言法语的运用,营造了庄重严肃的气氛,给服刑人员以震慑,促使他们自觉认罪悔罪,主动配合矫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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