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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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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JJ15361382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房山区。2017年11月22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石景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核实 

2017年7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某,需要对其居住地进行核实,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房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核实。

房山区某司法所收到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居住地核实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犯罪行为的影响、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意见等进行核实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询问、谈话笔录,于2017年8月2日,将李某某居住地核实情况上报至房山区司法局。房山区司法局将其居住地核实情况函复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12月8日,房山区司法局收到了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齐全完备,于2018年12月8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2月11日,李某某自行到房山区司法局报到。房山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3日内到房山区青龙湖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接收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社区民警、居委会评议员、矫正协管员、监督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给李某某加强服刑和悔罪意识,司法所会同居委会评议员、监督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司法助理员首先强调了会场纪律并对被宣告人身份进行核实,宣读了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宣告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归纳其有三个特点:首先,它是以裁判为依据、以文书为载体、以履行手续为表现形式的一项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其次,其具有时效性;再次,它是公、检、法、司、村(居)委会等多部门协作配合,具有多部门衔接、协作性。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深刻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他明白社区矫正是一座“没有高墙、没有电网的监狱”,虽然执行刑罚的方式和空间发生了变化,但自己仍然是罪犯身份,进一步树立服刑意识,增强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通过入矫宣告、谈话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引以为戒、痛改前非,汲取经验教训,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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