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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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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J153611008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陆某某,男,1966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闵行区。2018年7月,陆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6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拟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陆某某,需要调查其背景情况和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以信函的方式委托闵行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

闵行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安排陆某某户籍地和居住地所在镇的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陆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陆某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作了调查笔录。走访中,调查人员注意对陆某某的身份信息予以保护。

经调查,被告人陆某某在辖区内有固定居住房屋,确定在本区居住的事实;有固定工作,经济收入尚可;婚姻稳定,家庭关系和睦。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社区内产生极大影响,住同一社区内的被害人情绪激动。据了解,陆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下午用砖头将被害人停放于闵行区某地铁站南侧临时搭建的公共场所附近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锁砸开,并藏匿于附近绿化带内,事后趁无人注意时,将该电动自行车骑回家。对此,工作人员积极化解被害人的消极情绪,尽最大努力开展调解。经过反复多次沟通协调,愿意达成和解,被害人原谅陆某某的偷盗行为。

综上,被告人陆某某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行为危害较轻,且能认识到自己的罪错,真诚向被害人致歉并取得谅解,重犯风险不高。由此,司法所于2018年6月28日形成调查评估初步意见。闵行区司法局于2018年6月29日审批同意陆某某适合纳入本区进行社区矫正,并于当日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7月31日,闵行区司法局收到了法院对罪犯陆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7月31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8月3日,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某到闵行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8月6日,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陆某某正式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进行纳管。

(三)组织宣告情况

在入矫宣告前司法所为陆某某确定了由专职干部、社区民警、居委志愿者、社工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了给陆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组干部、陆某某家属等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

宣告会上,矫正民警向陆某某宣告了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向其当面说明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电话报告、集中学习、社区公益劳动、请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强化了其自觉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的意识。

【小结】

交付接收工作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的起点。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评估和接收工作,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全面、准确、可靠。我们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评估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居委干部、受害人、辖区派出所和被调查人亲属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为人民法院的审判量刑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评估意见书。

二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流程规范、资料真实、完整。在收到社区矫正中心的《社区服刑人员通知书》后,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监督协议书等,坚持实行“一人一档”,为每位社区服刑人员都建立了“矫正依据、矫正档案和矫正纪实”的台账。进行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仪式,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知在社区服刑所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其纳入监督和管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态度,为开展后期的监管和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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