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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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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JJ153602444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4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县,201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和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8月29日,和林县司法局收到和林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017年9月3日,根据和林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和林县司法局组织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和林县司法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详细询问了其住所、家庭、人际关系、邻里相处、工作、业余兴趣爱好、性格脾气和身体状态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走访了村主任,详细了解了被告人李某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对村里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了解,被告人李某某平时比较遵纪守法,但其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被害人已同李某某达成谅解,并签了谅解书,证明刘某某认罪认错态度积极。通过以上走访调查,2017年9月4日,经和林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向和林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 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9月7日上午,和林县司法局收到了和林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9月7日向和林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9月26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到和林县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李某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李某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告知李某某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在心理矫治室为李某某提供了心理咨询,并进行心理疏导;在警示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随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带领李某某参观了矫正中心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当天下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李某某到和林县某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干部、李某某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李某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李某某的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自治区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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