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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佟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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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J153595794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佟某,男,195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通化县。2018年2月,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22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委托通化县司法局对佟某进行调查评估。通化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后,指派某司法所对佟某的居住地、家庭关系、现实表现等进行调查。2018年2月23日,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某司法所对被告人佟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详实全面的调查了解。被告人佟某的妻子介绍了佟某邻里相处、工作、业余兴趣爱好、性格脾气和身体状态等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询问了村书记和邻居,详细了解了被告人佟某有无前科、不良习惯、对村里影响等情况。经了解,被告人佟某平时为人朴实,能够遵纪守法,但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伐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触犯了刑律。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辖区派出所调查被告人佟某的有无犯罪记录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司法所针对佟某提出了适合社区矫正建议,上报通化县司法局。经司法局审核后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2月27日,通化县司法局收到了通化县人民法院佟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遂向通化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2018年2月27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佟某到通化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佟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佟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服刑人员佟某到某司法所报到,某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佟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在规定电子围栏内活动,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工作人员在心理矫治室为佟某提供了初次心理咨询,并进行心理疏导。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佟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佟某之妻和佟某两位邻居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为促使佟某更好地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佟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对佟某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佟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佟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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